指高階核廢無法可管 環團推民間版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

民間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臺灣長期缺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因此今正式對外公佈民間「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版本,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支持,補上關鍵法治缺口。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提供

民間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表示,臺灣長期缺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法制依據,核電廠除役後所累積用過核燃料持續堆置於廠內,儲存池早已飽和,乾式儲存設施也僅爲臨時方案,存放年限最多40年。面對高放廢「無處可去」,多個民團今正式對外公佈「高放射性廢棄物選址暨處置條例」草案,呼籲立法院各黨團支持,補上關鍵法治缺口。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崔愫欣表示,臺灣使用核電近半世紀,至今高階核廢料的選址與處置仍未立法,法制空窗導致核廢問題長期延宕,唯有透過完整立法,讓地方社區在知情同意下參與決策,才能真正解決核廢社會爭議,因此民間團體今日推出草案版本共106條,後續將積極倡議立法院各黨支持,共同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立法上路。

草案共同起草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張譽尹表示,草案特色包括涵蓋鑽探、開發、運送、營運、地下實驗室等完整規範,保障資訊公開、公民參與與損害賠償機制,程序當中涉及的安全論證、資訊公開、公衆參與、諮商同意、土地與財務、核子事故損害賠償與罰則也都有相關配套措施。而民間版草案也草擬設有高達100億元的獎勵金,鼓勵地方自願成爲最終處置場址。

臺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專職律師蔡雅瀅說,自1978年核一廠1號機啓用以來,臺灣3座核電廠共已累積2萬1527束用過核燃料,但目前我國核廢相關法制不足,用過核燃料長期暫置在承受斷層、海嘯風險的核電廠內,民間版高放條例草案歷經漫長討論和設計了許多機制,希望未來立法時能納入,共同解決核廢料問題。

臺灣綠黨共同召集人甘崇緯表示,原住民族的土地往往成爲不願設於漢人社區的污染設施替代方案,這是一種結構性的環境不正義,行政院應納入民間草案精神,特別是地方與原住民族參與機制,若要迎向轉型正義的國家,就必須把原住民族的主體性放在制度設計的核心。

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秘書長何語蓉表示,高放核廢選址不只是單純的技術問題,而是攸關政治誠信與世代責任的問題,呼籲立法院三大政黨務必正視這部條例的重要性,儘速排入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