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庫”關於免責條款無效的5個指導案例

參考案例一:周某連訴章某根、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餘市中心支公司等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16-2-333-002

【裁判要旨】:

Ⅰ、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對機動車交通事故各方的責任程度等次、具體責任比例的認定具有終局性,保險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車輛方的賠償責任。

Ⅱ、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時保險人僅就限定比例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免除了保險人在法院判決認定被保險人所負事故責任比例超出該條款限定比例時對超出限定比例部分的賠償責任,屬於免責條款。

Ⅲ、未標註或提示爲免責條款但暗含免除責任情形的隱藏式免責條款,保險人應當進行提示,且與其他免責內容清晰明確的條款相比,保險人有義務單獨明確告知說明此種條款存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法律後果,否則不發生效力。

【案例文號】:(2019)贛民再46號

參考案例二:某財產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訴上海某餐飲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8-2-333-008

【裁判要旨】:

Ⅰ、財產保險合同中“付費前事故免責條款”的本質是將投保人足額支付保險費的時間點確定爲保險責任期間的起算點,使得雙方權利義務在未付保費之前處於懸空狀態,不發生任何損益。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屬有效。

Ⅱ、保險期間屆滿後,如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未實際承擔任何風險,但保險人以投保人足額補交保險費爲前提同意對保險期間內所發生事故核賠並據此向投保人訴追保險費的,因該主張與付費前事故免責條款約定不符且有違保險合同的射幸特徵,人民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滬74民終1112號

參考案例三:亓某訴某保險萊蕪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8-2-333-002

【裁判要旨】:

免責條款的認定及法律後果。判斷某保險條款是否屬於免責條款,不應僅考察該條款是否屬於明確列舉的範圍,對於明確列舉範圍之外的條款,還應實質考察該條款是否免除或者減輕了保險人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亦規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爲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對於免責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中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並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否則不產生效力。

【案例文號】:(2014)萊中商終字第66號

參考案例四:趙某、趙某某、倪某某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張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3-16-2-374-004

【裁判要旨】:

對於保險人將法律禁止性規定作爲免責事由的格式條款,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是否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對於違反禁止性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並不當然對私法上的民事合同產生影響,更不產生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律效果。因此,對於該種情形的免責條款,保險人仍需進行提示,但明確說明義務的舉證責任可以適當減輕。

【案例文號】:(2020)寧民再23號

參考案例五:謝某訴某財產保險某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3-16-2-333-002

【裁判要旨】:

Ⅰ、保險合同中特別約定條款是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平等協商、在自願基礎上就所商討內容達成合意的條款,故保險人對特別約定條款不負說明義務。若特別約定條款系保險人以格式條款的形式提供且不具有平等協商性,則其實質爲格式免責條款,保險人仍應負說明義務。

Ⅱ、當投保人通過電話、網絡等電子渠道自助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還應當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之規定,主動審查保險人是否通過網頁、音頻、視頻、人工客服等形式向投保人提示和說明免責條款的內容。

【案例文號】:(2022)粵0604民初6324號

內容來源:類案同判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