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案例:謹防有單位利用“勤工儉學”條款盤剝大學生

當今社會,經濟更加多元化,勞動關係形態也愈發多樣,大學生作爲勞資關係的特殊羣體,在相關的勞動糾紛中逐漸成爲社會關注焦點。下面通過一起大學生兼職欠薪案例,深入剖析大學生兼職中的法律問題和司法路徑。

基本案情

林浩,21歲,是一名大四在校學生。臨近畢業的他,處於就業選擇期,2024年3月,林浩應聘入職星光餐廳(化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每月工資3000元。但餐廳因效益欠佳,未能按時支付林浩工資。2024年10月,餐廳暫停營業,林浩兩個月的工資眼看就要打水漂。

正在林浩一籌莫展之際,他偶然發現星光餐廳與月輝公司(化名)由同一老闆經營,且月輝公司曾向其支付工資,林浩便將月輝公司訴至仲裁委,要求月輝公司支付所欠工資。仲裁委認爲,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終結仲裁程序。林浩不服,向壽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月輝公司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並提出兩條抗辯意見:一是林浩入職時,仍爲在校大學生,尚未取得畢業證,不具備勞動者主體資格,雙方只是實習關係,不受勞動法調整;二是月輝公司與星光餐廳相互獨立、毫無關聯,林浩起訴月輝公司主體不適格。

法院調解

在校大學生因參加社會勞動而引發訴訟,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承辦法官特意安排了庭外和解程序。

針對月輝公司提出的兩條抗辯意見,法官從兩方面予以法律釋明:

關於“林浩的勞動者主體資格”問題,林浩已滿21週歲,達到了勞動法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行爲能力和責任能力;且林浩求職時已完成全部學習任務,處於學校許可的就業選擇期,顯然不屬於勤工儉學或實習範疇。

關於“星光餐廳與月輝公司關係”的問題,經調查,星光餐廳未進行工商註冊,其對外公示的資質,使用的是月輝公司的營業執照,且二者由同一自然人負責、在同一住所地經營的情況,可以確定月輝公司需對星光餐廳經營行爲承擔相應責任。

最終,月輝公司同意支付林浩兩個月工資。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在校大學生勞動者身份認定”和“借用經營資質的責任承擔”。

不少人對在校大學生的勞動者身份存疑,實際上,法律法規並未將其排除在勞動者範疇外。判斷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需注意其是否年滿16週歲、是否具備就業自由度,從而確認其有無勞動權利和行爲能力。比如在校勤工儉學或學校安排實習,因就業自由度低,學生不具備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但畢業季求職,則可認定學生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違規將面臨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爲當事人。本案中,星光餐廳在公開平臺展示的經營主體和資質均爲月輝公司,即便僅存在營業執照出借行爲,月輝公司也需對餐廳經營行爲負責,包括支付員工工資。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僞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市場主體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聲明作廢,申請補領。登記機關依法作出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撤銷登記決定的,市場主體應當繳回營業執照。拒不繳回或者無法繳回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告營業執照作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未辦理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營業期限屆滿仍繼續經營的用人單位,以掛靠等方式借用他人營業執照經營的,應當將用人單位和營業執照出借方列爲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文作者:房豔,單位:山東省壽光市法院,內容來源:山東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