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三讀 保障投資人權益
立法院會1日三讀通過院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擴充發展所需經費。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得跨公司解任。
行政院提案說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保護,與證券及期貨市場之健全發展有密切之關係,尤其隨着國際化、自由化之腳步,提供公平及安全之交易環境益形重要,且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自2003年1月成立迄今已逾20年。
提案指出,爲進一步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並同考量商業事件審理法2021年7月1日施行後,保護機構依本法所提起相關訴訟系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相關訴訟業務加重,實有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所需,因此擬具修法。
三讀條文規範,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亦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之必要,因此修正將違反該等行爲之情形,明文列舉爲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三讀條文指出,爲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除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爲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二十條)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依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條之一)本次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金管會說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自公佈施行以來,歷經三次修正,本次爲完備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法規制度,促進公司治理,維護公益,及考量保護機構相關訴訟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訴訟業務加重,實有擴充保護機構經費來源以因應未來業務發展。
本次修法通過附帶決議一項,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條之一之解任事由,是否擴及洗錢或貪污等不法態樣,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6個月內研議納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