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保護法」國會三讀 董監事涉不法行爲可跨公司解任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三讀。(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今(1)日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已屆期的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租稅優惠將延長10年至,期間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免予扣繳所得稅措施。另外爲保障投資人權益,「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同樣三讀修正通過,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得跨公司解任。

立法院會今在朝野無異議下通過兩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三讀修正,條文明定,擴大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爲投保中心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的獨立事由。

金管會舉例,若A公司董監在B公司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爲,已有不適任董監的情事,但依現行法規恐有無法解任疑慮,但修法後,因增列獨立事由,A公司董監在B公司若有財報不實等不法行爲,得跨公司解任其A公司董監職務。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已經依規定提起且尚未終結的訴訟事件,也適用修正施行後規定。

立法院會今也三讀修正通過「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條之16,按照行政院提案版本,將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印花稅及所得稅的優惠期間延長10年至民國124年12月31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