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三讀 得跨公司解任董監事保障投資人權益

立法院上午舉行院會審查法案,在條文內容朝野均已達成共識情況下,又時值大罷免前夕,部份立委忙於經營選區,議場內與會立委不多,各黨也僅派部份代表與會。記者杜建重/攝影

立法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未來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得跨公司解任。

過去投保法僅針對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期貨詐欺等三種不法行爲,投保中心可代表投資人提起訴訟、要求解任,卻與訴訟實務不符,行政院會先前提案「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在6月11日初審,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範,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有財務報告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背信等不法行爲,亦屬不適合擔任董事、監察人職務之情事,不論其是否執行所任公司業務,均有予以解任之必要,因此修正將違反該等行爲之情形,明文列舉爲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獨立事由。

三讀條文指出,爲因應保護機構未來業務發展所需經費,除當年度保護基金孳息外,將歷年保護基金孳息支應業務支出賸餘撥回基金累積數之合計,一併作爲保護機構之經費來源。修正施行前,已依第10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之訴訟事件尚未終結者,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另外,今日修法也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本次修法通過附帶決議一項,針對「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0條之1之解任事由,是否擴及洗錢或貪污等不法態樣,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於6個月內研議納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立法院院會上午審查「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立法院院長韓國瑜敲槌三讀通過。記者杜建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