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投保法修法 證券詐欺可跨公司解任董事監察人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摘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1日三讀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公司董事、監察人若涉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或背信等不法行爲,將可不受限於任職公司,由保護中心跨公司提起解任訴訟,強化對投資人的保障。

現行法僅限於股價操縱、內線交易及期貨詐欺三種不法情形,投保中心才能提起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與實務操作不符。行政院今年提案修法,立法院財委會已於6月11日完成初審,今終於完成三讀程序。

根據修正條文,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若涉及財報或公開說明書不實、證券詐欺、非常規交易、侵佔或背信等行爲,即屬「不適任職務」之情形,無論其是否仍在原任公司任職,保護中心均可對其提起解任訴訟,修法也將此類違法行爲明文列爲可獨立提訴的事由。

條文另規定,爲支應保護中心日後業務發展所需經費,除當年度基金孳息外,也將納入歷年累積孳息作爲經費來源。至於修正前已依第10條之1提起且尚未終結之訴訟,將適用新法;修正條文自公佈日施行。

此外,立法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保護中心在6個月內研議是否將洗錢、貪污等不法行爲納入解任適用範圍,並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中檢討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