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瀾宮副總胞兄、前大甲代表會主席 涉貪逃亡20多年追訴期滿

大甲鎮瀾宮副董事長鄭銘坤的哥哥、時任臺中縣大甲鎮代表會主席鄭銘富,曾因教唆殺人1996年被送綠島收押,後又被查出主席任內經營賭場、收賄再遭貪污重罪起訴,其1997年獲法院交保後逃逸大陸,遭通緝至今20多年,臺中地院以他追訴期已滿,判處免訴。

鄭銘富1989年因爭奪賭客教唆莊姓、陳姓手下押走高姓男子,計劃將他剁斷手腳或射殺,後來莊、陳僅任意射擊多發子彈就離去並供出鄭指使。

1996年檢警將鄭銘富列爲治平對象,查出他和部分家人涉嫌詐賭、槍擊、圍標工程及暴力介入大甲鎮瀾宮董事選舉,同年11月8日檢方下令將鄭押上直升機,送臺東看守所綠島分舍收押,隔年臺東地院依殺人未遂等判他7年6月。

鄭銘富被判刑後,臺中地檢署再追查發現,他任內和副主席郭智州在選舉時,涉嫌介入金錢、暴力,並有勾串鎮長吳弘富圍標工程,1997年6月16日依貪污收賄、圖利等罪嫌起訴鄭等49人,對鄭求刑20年。

鄭並於1997年11月6日獲50萬元交保,當時花蓮高分院交保理由是,鄭已坦供犯行,且無串證之虞,羈押原因消滅,後來鄭就潛逃大陸至今未歸。

臺中地院查,檢方起訴鄭銘富涉犯貪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嫌,該法定刑爲無期、10年以上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權時效爲20年。

中院指出,鄭收賄的犯罪終了日是1995年12月22日,檢察官1996年起偵查、1997年6月起訴移審,因鄭逃逸,經院方2000年8月25日發佈通緝。

中院說,自鄭犯罪終了日1995年12月22日起算,加上20年時效、因通緝而時效停止進行的5年,加計偵查起至發佈通緝期間,再扣除起訴至系屬日期,計算後鄭貪污收賄追訴時效已於今年10月10日完成,判處本件免訴。

前臺中縣大甲鎮民代表會主席鄭銘富。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