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鑒機案」纏訟9年逆轉 高院無罪理由曝光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前主秘王起梆被控挪用兆豐金資源,成立「鑑機」公司,趁美國裁罰兆豐銀紐約分行出脫持股避損,違反金控法、證交法重罪,但一審兩人僅被依僞造文書罪各處9月、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王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蔡友才改判無罪。

高院表示,審理後認依卷內事證,僅能證明鑑機管顧公司、鑑機資管公司2016年2月24日未實際召開董事會,各該董事就在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簽名的事實,還無法證明蔡友才明知此事,或者有何指示或參與的行爲,無法認定蔡有檢察官所指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檢察官指蔡友才隱瞞美國紐約州金融監理署(DFS)金檢報告缺失的嚴重性,未召開董事會即簽署Cover Letter送交DFS部分,涉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犯行,高院審理後,認爲Cover Letter上雖有載「The Board of Directors」,但仍有解釋爲「董事會成員」的空間。

高院表示,兆豐銀行總行於2016年2月10日收受DFS金檢報告,至同年3月24日以Cover Letter回覆DFS期間,相關管理階層(含董事長蔡友才、董事兼總經理吳漢卿、董事兼副總經理樑美琪等3位董事)已知悉且參與其中,並積極處理,董事會相關成員對於金檢缺失有一定程度瞭解及掌握,本案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蔡友纔對於Cover Letter的撰擬方向、用字及初稿、修改、定稿過程有任何指示或修正,難以認定蔡是明知Cover Letter所載有關「The Board of Directors」的內容爲不實而簽署,蔡友才被控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不成立。

本案源於兆豐銀美國紐約分行2016年8月因違反洗錢防制規定被裁罰1億8千萬美元后,臺北地檢署分案啓動調查,意外查出蔡友才、王起梆放貸,轉投資鑑機公司,從中獲利2.25億元,並涉內線交易及洗錢,檢方起訴時對蔡求刑12年。

兆豐金前董事長蔡友才被控挪用兆豐金資源,成立「鑑機」公司,趁美國裁罰兆豐銀紐約分行出脫持股避損,違反金控法、證交法重罪,一審僅被依僞造文書罪判9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改判蔡友才無罪。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