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大春批劉駿耀「腦子裝屎」 釋憲限縮公然侮辱...更一審無罪確定
作家張大春2014年聽到媒體人劉駿耀(已歿)的廣播節目發言時,在臉書上寫下「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劉控公然侮辱;張一審無罪,臺灣高等法院則改判罰金3千元定讞。張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作出公然侮辱限縮範圍的判決後, 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今判張無罪確定。
張大春2014年不滿劉駿耀在廣播節目裡諷刺絕食反核四的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在臉書痛批「NEWS98有這麼下流的節目主持人,我踏馬的真覺得可恥!」「再罵你下流胚也不值了,真不知腦子裡裝甚麼屎!」遭劉提告妨害名譽,法院依公然侮辱罪罰張3000元定讞。
張大春以司法院前院長許宗力的觀點,認爲公然侮辱罪使法院淪爲「道德糾察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檢討除罪化的必要,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4月作出合憲性解釋,認爲公然侮辱罪應權衡個人名譽權或有益於公共正面價值的範圍內,纔沒有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所處罰的公然侮辱行爲,是指依個案的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憲法法庭認爲,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的影響,及言論依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的思辯,或屬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的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的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於此範圍內,公然侮辱規定纔沒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意旨。
更一審審理後,認爲從脈絡來看,張大春是因不滿劉駿耀評論林義雄反對核四而絕食事件的用語、態度及立場而貼文,此事涉及國家能源政策及具相當社會聲望、影響力的政治人物就該政策所持傾向及作爲,屬公共事務議題,兼具促進公共思辯的輿論功能。
此外,更一審認爲劉駿耀在主持的廣播節目上討論議題,本就應承擔遭受反對及負面評價風險,不能只准自己表達相關意見時對他人負面評論,卻無法容忍不同意見的人用負面用語批評,且張大春的批評也無關羞辱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結構性弱勢者。
更一審權衡張的言論對於劉駿耀名譽權的影響後,認爲不到否定劉人格尊嚴、一般人無法忍受的程度,依憲法法庭2024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諭知無罪。因本案一審無罪,更一審再次判無罪,不得上訴。
作家張大春。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