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街怒譙「狗男女」 二審罕見改判公然侮辱有罪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一件上訴公然侮辱罪案中,針對張姓被告在街頭辱罵「狗男女」等語,認定主觀犯意明確,罕見撤銷原判改判有罪,判拘役20日。(資料照片)
憲法法庭去年作出限縮「公然侮辱罪」適用範圍的判決後,近來法院對單純口角謾罵,多認定不構成犯罪,不過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近日一件上訴案中,針對男子張姓被告在街頭辱罵「狗男女」等語,認定主觀犯意明確、謾罵具針對性與持續性,罕見撤銷原判改判有罪,判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
案件發生在2024年5月間,鳳山區青年路,張男疑似因與一名正在推銷信用卡的女子發生爭執,而一旁杜姓男子出面協調,張男不滿對方干預,當場脫口罵出「狗男女」、「你爸媽不知道怎麼教小孩的」等語,引發杜男不滿,報警提告。
案經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爲張男罵人雖不當,但語句發生在爭吵過程中,時間短暫、情緒激動之下脫口而出,欠缺持續性與恣意性,難認定符合「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裁定罪證不足,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全案,認爲張男在被質疑時明言「是我侮辱,對,沒錯,我敢承認」等語,顯示他明知辱罵內容具攻擊性,仍堅持發言,顯有明確犯意;加上雙方多次針鋒相對,張男仍繼續以羞辱言語針對杜男的年紀與社交背景攻擊,非屬情緒性語助詞或單次衝動脫口而出。
法官指出,此案並非單純互罵或情緒失控,而是具體、持續的言語攻擊,已超出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限縮」解釋所保護的言論自由範圍,因此撤銷原判,改判張男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