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女罵人「臭俗辣」判無罪 法官:是個人修養非公然侮辱
鄭女去年11月29日晚間至某處健身俱樂部時,在女子更衣室門口處,不滿兩女並肩進入女子更衣室擋在她前面,口出「閃啦,擋路,臭俗辣。」等語。但法官認爲,說出「臭俗辣」是個人修養問題,雖不雅粗鄙,但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鄭女無罪。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鄭女去年11月29日晚間8時30分許,至基隆市某健身俱樂部,在3樓女子更衣室門口處,見兩名女子並肩進入女子更衣室,對兩女咆哮,對其中一女口出「臭俗辣」。
其中一女向警方報案證稱,她在3樓女賓淋浴間,剛要走進去時,突然有人在她後面推她,並且罵她「閃啦,擋路,臭俗仔。」認爲無端被罵穢語,人格遭受侮辱不滿提告。
鄭女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她沒有打也沒有罵,只是她們擋在中間,叫他們閃開而已。她只是想到警察追車手的新聞,她只是在說背後指使者是臭俗辣,車手是垃圾,並不是罵她們臭俗辣。
法官根據相關人證詞,確認鄭女確有在女賓淋浴間入口處辱罵告訴人「臭俗辣」字眼。
但法官說,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的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的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
法官說,鄭女言語固粗俗不堪,使告訴人主觀上感到不快,但依當時緣由、前後語意及行動、當時所處情境等,並非無端謾罵、批評或蓄意攻擊、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爲目的。
法官表示,鄭女因個人修養問題,對告訴人口出粗鄙言詞,實屬不該,但客觀上縱然相當不雅、粗鄙且有冒犯他人之嫌,但公然侮辱罪並非取締修養或言行品味不佳的規範,不構成公然侮辱行爲。
「法院應避免就無關公益之私人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而過度干預人民間之自由溝通及論辯。」法官說,因此判決鄭女無罪。全案可上訴。
健身房女罵人「臭俗辣」判無罪,法官:是個人修養非公然侮辱。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