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畜生」無罪! 法院:單次失言不構成公然侮辱

臺東2名女子因停車格爭議發生口角,蕭女情緒激動脫口罵「畜生」,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經一、二審審理,均判無罪。圖爲停車格示意圖。(蕭嘉蕙攝)

臺東市2名女子因停車格問題發生爭執,蕭女情緒激動脫口罵「畜生」,陳女報警提告。檢方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一審認定蕭女僅短暫失言,未持續謾罵,影響程度未逾合理忍受範圍,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認爲單一負面言詞不應構成犯罪,否則法律恐變成「髒話罪」,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判決書指出,蕭女因住家門前停車格經常遭陳女經營的葬儀社車輛佔用,向臺東縣政府要求取消停車格,雙方於會勘過程中發生口角。當時蕭女要求「別再講了」,陳女反問「講怎麼?」蕭女隨即迴應「妳沒資格跟我說,妳是一個畜生,沒資格跟我說」。

臺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爲,錄音顯示雙方互有爭執,並非單方面辱罵,且「畜生」僅出現在一次爭執中,依據最高法院及憲法法庭見解,若爲短暫的情緒性表達,且未嚴重影響社會評價,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後認定,陳女先以「骯髒」一詞開罵,並用手指指向蕭女,導致爭執;蕭女僅一時憤怒脫口而出「畜生」,未持續謾罵,難認有貶低對方社會名譽之意。若單一負面言詞即構成犯罪,將使法律變相成爲「髒話罪」,不符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因此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