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憲判後 張大春成功翻案逆轉無罪確定
作家張大春2014年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禁食風波,在臉書批評名嘴「下流、可恥、腦子裝屎」(中時資料照片,林偉信攝)
作家張大春2014年因民進黨前主席林義雄禁食風波,在臉書批評名嘴「下流、可恥、腦子裝屎」,他被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3000元確定,憲法法庭對公然侮辱罪作成判決後,張大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定讞判決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無罪確定。
這場作家與名嘴的脣槍舌戰,緣起於2014年4月29日名嘴在News98電臺的節目中,質疑林義雄「爲何在李扁時代都不敢絕食?」「以前可能還吃得飽,現在沒有飯吃,所以乾脆絕食?」。張大春聽到後相當不滿,隨即在臉書上貼文批評,指責節目主持人下流。
檢方將張大春起訴,但一審認爲張是對可受公評的事評論,雖然內容不妥使人不快,但未逾越合理表達意見範圍,也沒影響劉的人格評價,因此判張無罪。二審認爲,言論自由並非任何情境都受到絕對保護張的行爲已構成公然侮辱罪,昨日將他改判罰金3000元,全案定讞,但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後,檢察總長爲張大春提非常上訴翻案,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更一審認爲,張大春的批評未就種族、性別、性傾向等結構性弱勢者身分,以歧視性之觀點、用語予以羞辱,經權衡該言論對於告訴人名譽權之影響,依社會一般通念判斷,難認已達否定告訴人人格尊嚴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之程度,故依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難認被告於臉書登載上開內容,應以公然侮辱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