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被害人有條件原諒車手 彰地院判處1年4月

臺南縣郭姓男子加入詐騙集團當取款車手,接受指示搭高鐵到彰化縣向陳姓被害人拿「投資股票」現金33萬元。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三人以上共同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沒收他的犯罪所得5千元。可上訴。

判決書表示,彰化縣陳男2023年3月瀏覽臉書投資飆股的廣告,信以爲真,加line暱稱「陳琳恩」爲好友,按示下載「璋霖投資」APP和投資羣組,兩次面交次現金給陳姓、劉姓(另由彰化地院判決),陳男以爲投資獲利想出金卻被詐團找各種理由推託,最後要求再面交33萬元,謊稱就可領回本金和獲利,陳男面交時被警方據報攔阻。

據檢警調查,郭男以「陳柏宇」的姓名擔任投資公司「外務經理」,已傷害璋霖投資公司商譽及陳柏宇名譽;郭男在偵查及院審時稱是第一次當車手,獲得報酬5千元,坦承犯行,但沒自動繳交犯罪所得5千元。

彰化地院審酌,郭男行爲助長犯罪,實有不該,參酌郭男已與被害人成立調解,約定自2028年2月起分期賠償的犯後態度,和被害人稱因郭男行爲對他(被害人陳男)生活、工作影響很大,精神一團亂,如果郭男有賠償則願意原諒的意見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

臺南縣郭姓男子當詐團車手獲利5千元,沒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雖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彰化地方法院仍判處徒期1年4月。記者簡慧珍/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