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夫有小三人間蒸發 拋家棄女30年!人妻不再吞忍怒斷婚

渣夫有小三不告而別,拋家棄女30年!人妻不再吞忍,怒訴離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1983年結婚並育有2名女兒,但阿國長期沉溺自身玩樂,未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及孩子扶養費,導致母子3人過着清寒困窘的生活。不料,阿國卻在1995年不告而別出境離臺,自此完全失聯迄今已近30年。小萱後來得知阿國在大陸有婚外情,讓她面對如此不堪的情境,小萱不再隱忍訴請離婚。

法院審理,阿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法官認,夫妻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系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希望爲其判斷之標準。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覆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

大女兒到庭證稱,父親在1995年出境以後,就完全沒有再與他們聯繫。父親是晚上不告而別,當時她們母女3人抱着大哭,因爲當時有人告訴她們,父親在大陸有小三,從父親離開之後,母親的不安全感就很重,晚上會去她跟妹妹的房間,確認她們是否還在。

大女兒表示,對母親來講,她們是母親的依靠,母親很害怕面對外人,因爲不知道如何解釋父親離開的事情,即便到現在還是會有鄰居問,「父親都沒有跟妳們聯絡?」母親也不敢與以前的朋友往來,因爲怕被問到這部分。

法官考量,阿國當年不告而別出境,迄今均未探望聯繫小萱及女兒,雙方分居近30年,期間將扶養女兒的義務由小萱獨自承擔,顯然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

法官審酌,已難期待2人日後仍可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關係,任何人若處於同一境況,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覆之望,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並可歸責於阿國。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離婚,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