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關於加強網約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關於加強網約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爲加強網約房治安管理,規範行業經營,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稱網約房是指通過互聯網電商平臺發佈房源、預約受理,按日或者按小時提供住宿服務的城鄉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規可供住宿的其他場所。不包括已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館業。

二、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和派出所具體承擔轄區內網約房治安管理工作。

三、經營網約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對經營網約房的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權;

2.取得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房屋建築及經營場所設施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安全要求;

4.建立旅客登記、財物保管、安全巡查、消防監管、嫌疑報告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5.安裝並使用“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智能網約房”App、智能門鎖系統;

6.在網約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裝並使用視頻監控設備,視頻資料留存30日以上。

7.房間內配備滅火器,放置於易取用位置並附使用說明;

8.房門外側顯著位置粘貼公安機關發放的標識,房門內側顯著位置粘貼入住人員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實名登記制度、不得攜帶危險物品、水電氣安全使用須知等;

9.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在互聯網電商平臺內發佈房源、預約住宿。

四、網約房經營業主應到屬地派出所備案,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1.網約房備案登記表;

2.經營場所產權證明、租賃證明等合法使用權證明;

3.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4.已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或者“智能網約房”APP、智能門鎖系統的有關證明;

5.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聯繫方式;

6.網約房房源位置、房屋佈局、消防設備、出入通道等情況說明及平面圖;

7.建立旅客登記、財物保管、安全巡查、嫌疑報告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8.已安裝視頻監控設備的有關材料;

9.網約房發佈房源的互聯網電商平臺的名稱;

10.網約房停業、轉業,變更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變更相關信息。

五、網約房經營者應當對實際住宿人員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方式以及入住時間、退住時間等信息進行查驗登記,實時傳輸報送公安機關。涉及未成年人的應當嚴格落實侵害未成年人強制報告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網約房經營者不得向無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務。

六、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登記個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規,遵守網約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1.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使用本人的身份證件辦理網絡預約和入住登記,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證件;

2.網約房住宿人員應當配合網約房經營者進行人證覈驗工作;

3.網約房住宿人員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轉讓牀位;

4.網約房住宿人員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網約房住宿場所。

5.不得利用網約房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七、對於網約房房源合法、集中且具備一定數量規模、具有設置登記前臺條件符合旅館業開辦條件的,按照旅館業進行管理,需到薛城公安分局辦理相關許可手續,經覈查合格後,核發《特種行業經營許可證》並安裝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後方可經營。

八、對於網約房房源合法,但數量單一或較少、地址分散、不適宜設置登記前臺集中管理的網約房,實施備案管理,按照此通告的規定,到屬地派出所備案,並安裝“智能網約房”App進行實名登記,經覈查合格並取得公安機關“經營網約房備案證明(生成備案二維碼)”,房門上張貼備案二維碼後方可經營。

九、對不按規定備案登記或不符合經營條件擅自經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罰;對無法達到經營條件的,應當及時轉爲出租房屋或用作其他用途;對拒不停業、轉型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十、網約房經營者和相關人員存在不落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對拒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予以處罰。

十一、網約房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未向公安機關傳輸報送,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通告自2025年4月17日起施行。

棗莊市公安局薛城分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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