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控性侵未成年女兒12次 父親喊冤!二審駁回上訴
臺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對未滿14歲的親生女兒A女實施性侵害,檢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將其起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男子阿德(化名)遭控對未滿14歲的親生女兒A女實施性侵害,檢方依《刑法》227條第1項「與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將其起訴。然而,臺北地院一審審理後,認定全案證據不足,未達「無合理懷疑」標準,判決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進入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合議庭認爲,檢方指控主要依賴被害人單方面陳述,欠缺補強證據,難以構成確信犯罪的證據鏈,最終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阿德與A女爲父女關係,依法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家庭成員」,阿德明知A女未滿14歲,性自主能力及判斷力尚未成熟,卻於2003年至2006年間,在家中多次以舌舔A女生殖器,共計12次,行爲涉及《刑法》227條第1項之性交罪,因此依法起訴。
然而,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除了A女的指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檢方提出的通話錄音譯文與另案判決記載,亦未能明確證實被告曾多次犯行,甚至錄音內容也未見阿德自承犯行,難以補強被害人陳述,因此判決無罪。
二審法院審理後指出,刑事案件須建立在「罪證明確」原則上,不得僅憑單一證詞定罪。法院認爲,本案A女指述的細節存在疑點,對於案發時間及次數記憶模糊,甚至與另案判決內容有所出入,無法作爲有力證據。
合議庭認定,在無法完全排除「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難以認定阿德有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本案仍可上訴。
★《中時新聞網》關心您,尊重身體自主權,遇到性騷擾勇於制止、勇敢說不,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勵馨基金會諮詢專線 02-8911-5595/性騷擾專線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