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性侵遭熟睡女子家人撞見 色男上訴三審再遭駁回

陳姓男子涉嫌於聚餐飲酒後,趁女主人酒醉熟睡之際,對其進行口交行爲,遭女方家屬當場撞見,並檢出其DNA,檢方依「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陳姓男子涉嫌於聚餐飲酒後,趁女主人酒醉熟睡之際,對其進行口交行爲,遭女方家屬當場撞見,並檢出其DNA,檢方依「乘機性交罪」提起公訴。一審認定其有罪,二審變更罪名依乘機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10月。陳男不服,持續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法官審酌後認定原判決並無違法,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男與A女等人聚餐飲酒,續攤至A女住處。當其他人陸續散去後,A女因飲酒過量,倒臥二樓客廳沙發。陳男見其醉倒熟睡,竟脫去其衣物,埋頭於大腿間舔舐下體。

其間,A女的丈夫、女兒與兒子返客廳察看,赫然撞見陳男行爲。女兒嘗試拉開未果,只得呼喊A子前來協助,A子趕到後目睹陳男舌頭動作與吸吮聲,隨即將他拉開,並把母親扛回房間。後續檢警採證,於A女外陰部及內褲檢出唾液反應,DNA鑑定確認與陳男相符,成爲關鍵證據。

陳男辯稱當晚自己同樣酒醉,不清楚行爲內容,且證人供述互有矛盾,難以採信。但法院調閱現場密錄器畫面,發現陳男事後能清楚與警方交談、數鈔票,顯見其意識清醒,並非酒醉到無法辨識行爲違法。

最高法院審理後指出,事實審已依證人證述、檢驗結果及錄影檔案認定犯行,並無違反論理或經驗法則。至於辯方指控證人誣陷、證述不符等,均屬枝節,對案件本質無影響。

依刑法第10條規定,以身體部位與他人性器接合,即屬「性交」行爲。雖檢驗未在A女陰道內檢出DNA,但其外陰部已驗出陳男唾液及Y染色體,足認性交既遂。最高法院認爲二審判決理由明確,並未違法,上訴人之爭執均不足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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