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鐵扶梯上好心扶人卻成被告?法院判決:緊急救助免責

地鐵扶梯上,前方乘客失足後倒,後方乘客伸手攙扶,卻牽連他人摔倒受傷。助人者應該擔責嗎?

8月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最終判決助人者免責。

2024年3月某日,在上海地鐵打浦橋站,乘客馮某搭乘自動扶梯上行時,突然因站立不穩,猛地向後傾倒。站在馮某身後的乘客劉某反應迅速,伸出手臂及時將其扶住,避免了馮某可能遭遇的嚴重傷害。

然而,由於事發突然、空間狹窄,劉某在施救借力時腳步自然地向後撤了一步。當時站在劉某後方的丁某等幾名乘客因這一連鎖反應重心失衡,紛紛摔倒。

丁某摔倒受傷後,將馮某、劉某和上海地鐵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藥費等費用共計5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本案中,被告馮某搭乘自動扶梯,因自身原因站立不穩,向後傾倒,所幸劉某將其扶住,但也因此造成3名乘客摔倒、場面混亂的後果。被告馮某的行爲與原告摔倒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被告馮某對此負有過錯,應賠償原告相關損失。原告在搭乘自動扶梯時未緊握扶手,在突發情況下不及應變,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對損害結果的產生也有一定過失,可以減輕被告馮某的責任。

被告劉某在案發時面對緊急情勢,及時對即將摔倒的被告馮某予以救助,該行爲屬於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是一種彰顯優良道德風尚的助人爲樂行爲,從法律意義上講是一種見義勇爲的典型樣態,應當予以褒獎。被告劉某實施的救助行爲並無不當,也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上海某公司已舉證證明案發時自動扶梯未現故障,其對於自動扶梯進行必要的保養和檢查,事發後其工作人員也及時到場處置事故,已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缺乏相關依據。

最終,法院酌情認定被告馮某對本次事故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剩餘30%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對於原告訴請各項賠償項目,經依法判定後確認爲三萬餘元,被告馮某需承擔70%即兩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