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按壓高鐵站手扶梯緊急停機鈕 手賤男挨罰1萬元

臺中捷運警察隊在文心中清站攔獲範男。(民衆提供/寶智華臺中傳真)

臺中市48歲範姓男子於本(8)月3日下午在高鐵臺中站1號手扶梯上,在無任何緊急狀況下,竟無故按壓「緊急停機鈕」,導致手扶梯瞬間急停,險些造成後方乘客摔倒受傷,範男肇事後隨即離去,正當捷運警察隊追查期間,於14日上午6時30分,再次搭乘臺中捷運,捷運警察隊於文心中清站攔查,確認身分後依法開罰1萬元罰鍰。

臺中捷運警察隊小隊長龐家瑜、警員林文宗,昨天(14日)執行巡邏勤務時,接獲捷運公司通報指8月3日12時52分在高鐵臺中站1號手扶梯任意壓下緊急停機鈕的旅客,將要在文心中清站下車,龐家瑜、林文宗隨即趕往,並當場攔獲範男,由文心中清站副站長開立裁處書依《大衆捷運法》裁罰1萬元罰鍰。

臺中捷運警察隊長洪坤寶表示,《大衆捷運法》第50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任意操控站、車設備或妨礙行車、電力或安全系統設備正常運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洪坤寶指出,手扶梯上的緊急停機鈕,是在乘客跌倒、物品卡住等突發危險時,纔可操作使用,以立即停止運轉,避免意外擴大,捷運系統內的安全設備是「救命鈕」,不是惡作劇的玩具,民衆切勿因一時好奇或挑戰心態而觸犯法律。

否則除依《大衆捷運法》開罰外,還可能會被提告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移送法辦,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呼籲民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