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臺西鄉長回填廢棄物!派出所所長、警員涉泄密 檢偵結起訴
▲臺西鄉長李文來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某派出所所長、員警涉嫌泄密、湮滅證據、僞造文書等罪嫌,地檢署依法提起公訴 。(圖/雲林地檢署提供)
記者遊瓊華、劉人豪/雲林報導
臺西鄉長李文來擅自回填事業廢棄物、廢土,除嚴重破壞國土未來使用,亦將污染地下水源,對環境造成不可逆的危害,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某派出所陳姓所長、林姓警員涉嫌泄密、湮滅證據、僞造文書等罪嫌,雲林地檢署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
雲林地檢署指出,臺西鄉長李文來將其繼承的雲林縣2個地號土地,以贈與方式登記於侯姓妻子名下,李文來以妻子名義委託代辦業者向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畜牧)設施容許,於2024年12月間,提出挖填平衡等施工計劃書,向某鄉公所申請興建養雞場畜牧設施建造執照,2024年12月3日發給建照執照,於同年月24日同意開工。
李文來明知搭蓋雞舍施工計劃書中是挖填平衡,並無購入土方之必要,與工程行實際陳姓負責人、宋姓挖土機司機同基於提供土地回填廢土犯意聯絡,先由陳男於2024年12月31日,至李文來服務處,與侯妻籤立「填立土方合約書」,並交付工程行砂石買賣合約書掩飾;再由陳男聯絡某公司承辦人「阿翔」、「阿凱」,指揮旗下車隊司機,自2024年1月1日起至查獲止,自砂石廠載運製程添加有化學藥劑聚丙烯醯胺,而以化學方式混凝沉澱後產出之事業廢棄物無機性污泥,車隊則自不詳工地、土資場載運未經分類廢土,繼由陳男告知砂石車司機A地位置,再由宋男在A地駕駛挖土機協助開挖、整地,並向砂石車司機收取記載有下料車號、廢土數量的軟單,宋男於每日返回與陳男共同住居租屋處後,交付予陳男,以利陳男紀錄下料車次數、夾雜廢棄物比例後,分別向阿翔、阿凱收取每車次500元、3000元處理費,以此方式共同在A地回填、堆置廢土。
雲林地檢署接獲線報,指稱A地正在進行廢土回填,而於2025年1月8日12時許率同司法警察前往勘查,當場在A地現場旁產業道路發現傾倒完正欲離開之許男及所駕駛車輛車,並未攜帶任何隨車證明文件。復查獲宋男在A地開挖坑洞,以供纔到場的3名駕駛砂石車傾倒廢土,遂拘提陳男、侯男,查扣手機、相關小單等證物,並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偵查隊暨某派出所員警前來處理後續現行犯逮捕、扣案物品登錄等事宜。
臺西分局林姓警員,於13時9分前駕駛巡邏車抵達A地支援。於同日13時48分許,得知該地主爲鄉長李文來之妻,竟爲掩飾他人之犯行,將現場挖土機司機帶至角落,並未經檢察官同意,即提供宋男已遭查扣手機,供宋男對外與不詳人士聯絡,告知遭查獲、物品遭查扣之事,並任由宋男當場將手機內對話紀錄刪除,而與宋男共同基於隱匿他人刑事案件犯罪證據、製作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聯絡,共同製作不實扣押物品目錄表。
林姓警員利用承辦案件負責收取其他被告證物機會,取得3臺砂石車小單後,連同該扣押物品目錄表,交由不知情臺西分局偵查佐,檢附於臺西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內移送至本署,而據以行使。至其餘扣案之20張小單,則由林姓警員擅自扣留,裝放在原放置宋男扣案物品之本署公文封內,藏放於派出所辦公室座位之椅子上,以此方式隱匿陳男與其他砂石車司機涉嫌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證據。
李文來於2025年1月8日以不詳方式知悉A地遭查獲之事,前往派出所向陳姓所長詢問相關過程。而所長明知李文來是A地地主的丈夫,在派出所內將本件查扣車輛數、員警爲何到場、環保局人員稽查結果、相關當事人受強制處分內容等全部偵查始末告知李文來,並於同日15時50分許,提供內有本案Line羣組上傳所有蒐證照片、環保局稽查紀錄之手機照片,提供予李文來檢視。
李文來、侯男所爲,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罪嫌;陳男所爲,犯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第4款前段之違法處理廢棄物罪嫌;被告宋男所爲,犯同法第46條第3款之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第4款前段之違法處理廢棄物、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不實公文書、第165條之隱匿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等罪嫌;許、吳、唐、楊4名駕駛所爲,均犯同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違法清除廢棄物罪嫌;林姓警員犯刑法第216、213條之行使不實公文書、第165條之隱匿他人刑事案件證據等罪嫌;陳姓所長系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泄密罪嫌。經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