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前所長爲女密友查行車軌跡 涉僞造文書緩起訴付5萬元
臺南市警歸仁分局某派出所前所長涉私用路口治安查詢系統,幫黃姓女友人查詢2輛車的行車軌跡,涉犯僞造文書罪,臺南地檢署予以緩起訴1年及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本報資料照片/郭良傑臺南傳真)
臺南市警歸仁分局黃姓警務員去年兼任某派出所所長,連續17次利用自己或同事帳號,在警用路口治安查詢系統,爲黃姓女友人查詢2輛租賃車行車軌跡,其中11次是趁屬下警員忘記登出系統,私用帳號查詢,被警政署發現異狀,交由市警局查獲。黃員坦承犯行,臺南地檢署依僞造文書等罪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
爲此案被拔除所長職務的黃姓警務員,與黃姓女友人往來密切,因黃女任職的公司有2輛租賃轎車歸她管理,黃女爲查明其他同事使用車輛的行車軌跡,私下委請黃姓警務員代爲查詢。
檢方指出,黃員明知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查詢,需據實填載查詢事由、案號,他私自接受黃女請託幫忙查詢,除使用自己的帳號登錄查詢外,還多次請所內同事幫忙查詢,請不知情的陳姓警員在查詢事由欄位不實輸入「測試」,再輸入車牌號碼,進入查詢黃女要查的行車軌跡。
黃員也用自己的帳號登入路口治安監錄系統,查詢黃女所要查的行車軌跡;黃員還利用吳姓、陳姓警員忘記登出系統的機會,11次冒用他人帳號進入查詢,均足以危害該系統查詢的正確性。
2024年底,警政署發現該派出所的查詢異狀,通知臺南市警局,經歸仁分局派員調查後,將黃員函送法辦,他承認犯行,被調離所長職務並記過處分。
檢察官認定,黃員涉犯使公務員登載及行使不實準文書罪、僞造公文書等罪,審酌他犯後承認犯行表示悔悟,亦經臺南市警察局記過懲處及檢方偵查後當知警惕,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及應向公庫支付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