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查獲上億偽鈔 二審大逆轉!5人改判無罪理由曝光
雲林檢警前年2月在臺北等地查到上游製造供應商,原本印製玩具鈔票工廠,後來改印上「中央銀行」生產,共查扣面額約1.2億多元千元及百元假鈔,一審認廖姓業者等7人犯僞造幣券罪等分判6年至3年4月,二審認廖等5人不構成「意圖供行使之用」要件改判無罪,朱及黃姓2人獲緩刑。
臺南高分院指出,原判決對於證人及被告證述,斷章取義,僅截取對於被告廖等人不利部分,而曲解其等所述內容真意,非但有違採證法則,原判決又對廖姓業者於本案新聞報導後,除指示洪姓男子修改相關序號外,更進一步要求其將正面「中央印製廠」修改爲「玩具印製廠」,以提高辨識度。
另於2023年1月11日至12日間,要求朱姓男馬手先行將「印章版」及「小字版」鈔票下架改販售辨識度更高舊版鈔票,並與朱取得將印製並販售舊版鈔票共識等事證隻字未提,對上述有利於廖男、楊姓女子、洪男、李男及朱男等5人事證均忽略不提,未加以判斷論列,其判決理由也有不備之處。
臺南高分院表示,廖等人於案發後欲將與真鈔最近似錯誤印製鈔票銷燬、事後協調朱男將印章版及小字版鈔票下架、並指示將鈔票正面「中央印製廠」修改爲「玩具印製廠」等行爲,力阻印章版鈔票淪爲供一般人置於流通交換商品、服務狀態此結果發生。
另在黃姓男子向同案朱姓男子購買千元印章版鈔票後,將其中1張持之行使購買牛奶並取得900多元現金,另其中70張交付予張姓男子,而張男持5張向他人行使,其中1次因遭證人發覺有異而未能得逞,惟所行使次數不多,所生損害輕微,且黃已與被害人均達成和解,張也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如數賠償其損害。
臺南高分院認黃男犯行使僞造通用紙幣罪由3年6月改判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5萬元,另張男則由3年4月改判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萬元。
臺南高分院認爲廖男等5人不構成「意圖供行使之用」要件改判無罪,朱及黃姓2人獲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