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將逼蹺家少女脫衣陪酒、打手槍…抵700車資 判3年10月定讞

陳姓計程車司機3年前搭載一名蹺家少女,因少女沒錢支付700餘元的車資,他要求少女陪酒2小時抵償車資,又三度伸手摸胸、私密處,甚至拉少女的手替自己打手槍,並以性器官磨蹭少女下體,最高法院依利用駕駛供不特定人運輸交通工具機會犯強制猥褻罪,判陳3年10月徒刑定讞。

陳2022年5月17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轉運站搭載2名安置少女欲到新北市找男友,抵達後因兩人都無力支付車資,陳便要求其中一人上車,便駕車離去。陳要求少女陪酒2小時抵車資,並拿手機錄音,逼少女承認是自願陪酒。

陳在計程車後座三度擁抱、伸手猥褻少女,更要求少女脫去上衣及褲子,再以口罩遮住對方眼睛,強迫少女替自己打手槍,並推倒少女躺在後座座椅上磨蹭對方私密處。

陳過程中不顧少女反抗,更威脅帶少女去派出所,少女擔心被帶回安置機構,只好順從並說「我就說給你摸,我就不喝了」等語。陳犯後將少女載至中壢某處後離開,少女返回住處被警方尋獲,才揭發案情。

陳否認犯行,供稱第一次是因爲少女右腿受傷,他好心幫忙擦藥,才觸摸到大腿,也沒有觸摸少女下體,他有摟腰、肩,但沒有抓胸部,且是少女自己提議陪酒要抵車資;第2次當時車停在派出所正對面,常有其他車在休息;第3次少女說肚子餓想吃東西,他開到橋墩下才曬不到太陽,也有很多計程車跟貨車停在那邊休息,因此他不可能猥褻。

一審認定陳犯3罪判處4年2月徒刑,二審根據證人說法、相關錄音檔案等,認定陳確實有犯案,但撤銷原判決改判3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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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