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中心淋浴間含男童GG 51歲男認罪賠錢獲緩刑
臺北市一名51歲鍾姓男子因涉嫌於2024年7月20日,在北投區運動中心淋浴間與一名年僅14歲的男孩發生性行爲。(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一名51歲鍾姓男子因涉嫌於2024年7月20日,在北投區運動中心淋浴間與一名年僅14歲的男孩發生性行爲,日前被法院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爲性交罪,判刑6個月,緩刑4年。可上訴。
根據檢察官起訴書指出,鍾男在當日傍晚,於游泳池邊與被害人A男進行搭訕,得知對方年齡爲14歲。隨後,鍾男在晚間A男進入淋浴間後,進入同一間淋浴間,並徒手撫摸、口含A男之生殖器及以手指插入A男肛門,以此等方式對A男爲性交行爲1次。據A男陳述,鍾男在不經允許下進行性侵,且他在過程中沒有任何反抗。
A男事後告訴母親,說有人在浴室跟他聊天然後跟他一起洗澡,摸他的生殖器並把生殖器插入他的肛門,A男母親因此報案,經警方偵查,依證據追訴鍾男並提起公訴。相關證據包括監視錄影、醫療檢查報告等,均顯示鐘男的犯行事實。
法院審酌,鍾男於案發時年約51歲,明知A男爲甫滿14歲之男子,對於性自主觀念未臻成熟,竟爲滿足一己私慾,對A男爲性交行爲,對A男身體及心理之健康發展造成危害,所爲並不可取,另考量被告本院審理程序坦承犯行,且已與A男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依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子爲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給予緩刑4年。緩刑期間,須接受保護管束,並且每年參加2次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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