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山燈節拱門倒塌釀重傷 二審判公所業者賠2432萬

高院

宜蘭縣員山鄉公所2020年舉辦燈節活動,因強風致迎賓拱門倒塌釀1死2傷,其中1名傷者請求國家賠償,宜蘭地院一審判決業者與鄉公所須連帶賠償2432萬餘元,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二審8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2020年1月26日,員山鄉公所在員山公園舉辦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卻因強風致迎賓拱門倒塌釀1死2傷。

鄭姓女傷者主張,員山鄉公所與2家業者簽約,委由業者負責現場設施施作,於2020年在員山公園舉辦水啦員山鼠光燦爛員山燈節活動,卻疏未注意「鼠光迎賓」拱門固定方式,未妥善確保安全。

鄭女控稱,2020年1月26日,她與母親前往現場,見燈飾已亮且未設警告標示,誤認活動已開放入場;當時僅以簡易繩索固定的拱門,因包覆未開洞布及外掛大型不透風看板,增加受風面積,難擋瞬間風勢,拱門隨即倒塌,壓中她與母親。

她母親送醫不治,她則有第1腰椎骨折並第12胸椎與第1腰椎脫位、創傷性脊髓損傷及神經性膀胱、薦椎骨折、右側肋骨骨折、左股骨骨折、左眼窩骨折等重傷,現被鑑定爲重度身心障礙者,提告請求國家賠償。

宜蘭地院一審判決員山鄉公所與2家業者等8人須連帶賠償2342萬2951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認爲,迎賓拱門爲鄉公所提供民衆使用,屬國家賠償法所定公共設施,卻未妥善固定,導致正常瞬間風勢便將拱門吹倒釀災,設置管理有所欠缺,應負賠償責任;審酌鄭女勞動能力減損、看護費用、家庭背景等情狀,認爲鄉公所等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