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延遲未完工、建商合法延後不需負責?專家教學:依約可以討要賠償

預售屋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昨天我才分享《預售合約裡的不對等條款》,引起許多朋友共鳴,馬上,就有法律專家指點迷津,原來,真的有類似爭議案例經消保官處理,而且建商最後必須依約給付遲延費用!

今天就來和大家分享這起真實案件,留言處也貼上消保網的官方連結,一起把購屋眉角學起來,爲自己的權益多一分底氣。

案例背景:

吳先生在109年購買臺北市某建商的預售屋,契約明訂【110年12月10日前應取得使用執照」,結果建商遲至111年4月10日仍未完工,吳先生據此向建商主張遲延責任,但建商迴應:「因疫情影響工期落後,且臺北市都市發展局已覈准建築期限展延2年,應屬合法延後,毋須負責」。於是,吳先生向臺北市政府提出申訴,進入消保官協調程序。

消保官迴應,是否屬「不可歸責於建商之事由」,不是建商自己說了算!消保官指出,建商未具體說明疫情如何影響工程進度,因此無法構成免責。

建照展延 ≠ 使用執照也能無條件展延

都發局通案展延「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效期,僅爲行政管理措施,與合約內的「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並無直接關聯,建商不得據此免除責任。

根據預售屋定型化契約規定:

最後協調結果:經消保官協商,建商同意依約給付延遲利息至111年4月30日,111年5月1日之後的利息,將於交屋時一併清算給付,協議成立。

給大家的提醒:「不是建商說合法延期,就真的可以不賠。」合約條款是雙方白紙黑字的約定,當你的權益受損,記得勇敢申訴!

◎本文內容已獲 房市如詩・生活如歌 授權,原文出處於此;未經同意禁止取用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