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手好閒賣家產過生活 病重弟無法自理!兄獲免養關鍵曝光

遊手好閒賣家產過生活,病重弟的生活無法自理!哥哥獲免除扶養義務關鍵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指控弟弟阿華(均化名),自青壯年起就遊手好閒,還變賣父母名下不動產支應生活費用,阿華後來因病重而無自理及維生能力。而父親在2003年過世,82歲的母親失智需人照顧,他除需支付家庭開銷外,還要照顧母親及極重度身心障礙的女兒,因此依法訴請免除他對弟弟阿華的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華表示,對於哥哥阿國的主張,他並沒有意見,也同意哥哥的聲請。法官認,下列親屬間互負扶養之義務:㈠直系血親相互間。㈡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㈢兄弟姊妹相互間。㈣家長家屬相互間。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爲限。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117條第1項、第1118條分別定有明文。

法官考量,依據阿國的居住所在縣市爲基準,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爲25599元,而阿國月薪約6萬元,扣除每月須負擔極重度身心障礙女兒的機構及醫療照護費用,加上同住母親的生活費用差額及房屋貸款後,難認阿國仍有餘力扶養阿華。

法官審酌,阿國與阿華是手足關係,阿國雖是阿華的扶養義務人,但兄弟姊妹間的扶養義務僅是「生活扶助義務」。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免除他對弟弟阿華的扶養義務,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