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覺失調婦無法維持生活 孩子卻免負責!關鍵理由曝光
思覺失調婦無法維持生活,孩子卻獲免除扶養義務負責,判決關鍵理由曝光。(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當年離婚後,約定孩子由前夫獨自監護,而小萱現在因罹患思覺失調症,無法工作也無財產,已經不能維持生活,雖想要申請低收入戶資格,但區公所回覆資格不符,因爲她的孩子繼承前夫遺產,具有扶養她的能力。小萱因此請求孩子按月給付扶養費1423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孩子指控,母親在當年生下她後,因爲不善於照顧幼兒,竟然就離家出走,並且行蹤成謎,父親後來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獲准。因此母親自他出生後就未盡任何扶養義務,全由父親及姑婆扶養照顧,母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實屬情節重大,請求免除他的扶養義務。
法官考量,小萱的孩子主張,母親在他出生後至成年,並未盡到扶養照顧義務,並且情節重大,對此小萱並不爭執。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給付扶養費,爲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免除孩子的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