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會逃死?死囚沈文賓律師 聲請閱覽評議簿獲準

男子沈文賓爲查逃家妻子下落,與弟弟押走妻舅女友和鄰居,拷問後將兩人溺殺棄屍,一審到更四審都判死刑,二○二○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憲法法庭去年作出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要求職業法官科處死刑須「一致決」,沈文賓律師向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聲請閱覽評議意見,兩院皆裁準,是憲判八號判決後首件聲請案。

去年關於死刑的憲判八號判決,規定只有犯四種殺人罪,且符合「情節最嚴重」又經「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偵審被告才能被處死刑。

憲法法庭規定,最高法院要有強制辯護制度與言詞辯論、警詢或檢察官偵訊時須有辯護人在場、各審級合議庭職業法官評議時須全數同意才能判死;被告犯案、審判時若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減低辨識能力也不能判死刑,死刑執行前若精神有狀況亦不能執行。表面上「死刑合憲」,但外界詬病「實質廢死」。

沈文賓長期對妻子施暴,妻子不堪虐待而離家,他遍尋妻子不着,二○一二年十二月和弟弟沈文夏開車去宜蘭,到妻舅經營的檳榔攤逼問妻子下落。

沈姓兄弟找不到妻舅,便持槍押走妻舅的潘姓女友、潘女的呂姓友人。途中,沈文賓與二人口角,沈文賓、沈文夏將潘女及呂載到桃園大溪山區,捆綁手腳後丟入灌溉溝渠溺殺,再運往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從宜蘭地院到高院更四審,沈文賓六度被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五年前駁回上訴確定,沈文夏也判刑十九年。

憲判八號後,沈文賓聲請再審,高院今年六月開訊問庭,沈仍在解釋犯罪動機,聲稱僅是把潘女壓入水中二、三分鐘,法官打斷其陳述,反嗆「有人可以忍受被壓在水中二、三分鐘不呼吸嗎?難道是奧運選手嗎?」

沈文賓兩名律師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向最高法院、高院聲請閱覽沈案裁定的評議意見。法院認爲聲請人既然是沈的辯護人,依法可閱覽評議簿意見,因而裁準。

未來可預見還有其他死刑犯聲請閱覽,但有些死囚定讞年代久遠,評議簿可能佚失,以「利歸被告」角度來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如認有理由,可撤銷確定判決另行改判,也可發回原審法院更審,有機會逃死。

法界人士指出,死囚未必可據此認爲「當初沒有一致決」,如檢察總長或最高法院調查其他證據方法後,認爲當初有一致決,即不符提非常上訴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