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商夫婦駕車墜池塘雙亡 子女請求500萬保金一二審都吞敗
▲臺南高分院法官認爲葉男等人死因不符保單條件所列「意外身故」定義,再駁回理賠請求。(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葉姓營造商夫婦駕車墜入臺南一處池塘溺斃,家屬主張其屬意外事故,依新光產物契約請求理賠500萬元保險金,並提起民事訴訟,不過新光產險否認爲意外事故,認爲事發情況異常,非屬外來突發事件,案件歷經一審駁回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審法官認定不符保單條件所列「意外身故」定義,再駁回理賠請求。
這起事故發生在2022年7月22日,當時葉姓男子駕車載妻車輛行駛中突然偏離道路、翻落一處魚塭池塘,2人當場無生命跡象,送醫仍不治身亡。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就死者之死亡方式,勾選「不詳」,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爲溺水窒息,死者子女據以向多家保公司申請理賠,其中向新光產物保險主張,父親生前投保「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應理賠意外死亡保險金共計500萬元,新光產險認爲本案非屬意外死亡而拒賠,案件進入訴訟,一審判葉男家屬敗訴,家屬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針對葉男車輛衝入池塘的過程,調閱相關現場跡證並綜合檢察官勘驗、目擊者證言、車輛與池塘位置距離等事實,認爲車輛落水地點與道路間距離甚遠:案發池塘與道路相距至少20公尺,若系純粹駕駛操作不慎所致,車輛不應行駛至如此深處。現場無明顯煞車痕跡,顯示葉男當時並未緊急制動,反有加速直行之嫌。
對於上訴人主張「布鞋卡住煞車」導致此事故,法院調閱檢方勘驗資料、事故照片與目擊者供詞後指出,死者遺體被發現時鞋子卡在油門與煞車間,但是否於生前即已如此,無明確證據。且整體現場跡象並未能證明爲「突發、外來」的不可預期事故,更無法排除人爲因素,無法構成保險契約所稱之「意外事故」。
二審法官認爲,上訴人雖主張係爭相驗證明書亦未記載自殺或他殺,自應屬意外死亡等語,經查葉男相驗屍體證明書就死者之死亡方式,共有「自然死」、「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五種選項,而檢察官是勾選「不詳」,直接引起死亡之原因爲溺水窒息,雖可確定其死亡非由疾病引起,然究系自殺或意外則有未明,尚難以葉男系溺水窒息、死亡方式爲不詳,而據以認定具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事故所致。
二審法官認爲,保險契約中「意外傷害身故」的要件,須由保戶遺族負舉證責任,證明死亡系由非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係指自身以外之事故,且事發突然無法防範者而言)所致;而本案證據不足,上訴人請求無據,依法駁回上訴,並判負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