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500萬意外身故險後掉入池塘亡 兒請產險公司出險敗訴
葉姓男子生前投保500萬元意外身故險,之後開車與妻子一起掉入池塘,溺水身亡;葉的二個兒子向產險公司通知出險,卻遭拒絕給付。本報資料照片
葉姓男子生前投保500萬元意外身故險,之後開車與妻子一起掉入池塘,溺水身亡;葉的二個兒子向產險公司通知出險,卻遭拒絕給付,二人向臺南地院提出給付保險金訴訟敗訴,再上訴臺南高分院。二審法院同樣認爲,葉與妻子的死亡並非遭受意外所致,駁回告訴。
判決書指出,葉姓男子以自己爲被保險人,自2021年10月26日投保「新光產物三年期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意外身故保險金500萬元,受益人爲自己;2022年7月22日葉開車搭載陳姓妻子不慎落水掉入臺南市麻豆區土地內池塘,2人均因生前溺水而窒息死亡。
案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葉的二個兒子即向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出險,卻遭拒絕給付;葉子依保險契約第2條、第4條及保險法第131條規定,請求法院命新光產險給付保險金500萬元。
新光產險指出,葉姓男子駕車衝入池塘,與一般外來突發事故所致死亡原因及過程不同,難認這起事故爲意外所致。
臺南高分院調閱臺南地檢署相驗筆錄,葉姓證人證稱當天在案發現場對面看到1臺白色小貨卡停在岸邊,大概一段時間後,就聽到一聲很大聲、掉進水裡的聲音,他過去池塘旁邊看,但只看到很多小水泡浮上來;還有岸上的草被車輪輾過的痕跡,沒有看到人。
法院認爲,事故發生前車輛曾停留岸邊,而非自外面道路直接駛入池塘,就事故發生,並非事發突然無法防範;且臺南地院一審曾前往事故現場勘驗,承辦楊姓警員證稱,當時車輛發現在池塘中的位置,距離路邊至少20公尺。
法院研判,依據現場土地情形,只能自土地西北側道路加速直衝,始能越過池面抵達距離路邊至少20公尺之池塘,與一般不慎將車輛開入水中之情形顯然有別;且道路經地政人員測量約3公尺寬,僅容一輛自小客車通行,依常理判斷在狹路行進時車速應不會太快。
法院表示,現場道路路徑清晰,並無遮蔽物,用路人應不致誤認道路兩旁草地亦屬道路,而將車輛開離道路路徑衝入池塘;況事發時正逢夏日下午5時,尚未日落,葉姓男子既曾將車輛停在岸邊,自可觀察池塘及周遭環境,不致於再度駕車誤入池塘。
法院以事發現場除岸邊草叢有車輪輾過痕跡外,並無其他煞車痕或刮痕存在,判斷事故發生,應是葉姓男子故意駕駛車輛直接衝入池塘,而非單純開車不慎落水,尚難認葉的死亡是因遭受外來突發意外事故所致。
法院說明,葉的兒子雖主張,相驗證明書未記載自殺或他殺,自應屬意外死亡;經查,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死亡方式,共有「自然死」、「意外死」、「自殺」、「他殺」、「不詳」五種選項,而檢察官是勾選「不詳」,直接引起死亡原因爲溺水窒息。
證明書雖可確定葉的死亡非由疾病引起,然究竟是自殺或意外則有未明,尚難以葉溺水窒息、死亡方式爲不詳,遽認具外來、偶然而不可預見事故所致;另外,葉的兒子又找來證人證稱葉姓夫妻沒有自殺意圖,當日及精神及其他情狀皆屬正常。
法院指出,葉的兒子曾在檢察官前陳稱,2022年4、5月間父親說想自殺,佐以臺南市政府傳真用單亦記載「葉曾在5、6月揚言要自殺,葉恐發生命危險,故家屬至新化派出所報案請求緊急協尋」,足見事故發生前葉已萌生自殺想法。
葉子證稱,父親經家人勸退,母親則未表示過輕生念頭;法院認爲,葉的自殺想法是否打消,陳妻有無類似念頭,內心想法未必願意與他人分享,其他人亦不可能完全洞悉內心意念。葉子找來的證人,案發當日均不在場,無從知悉當下葉姓夫婦情緒、態度、身心狀況。
法院審酌,葉姓男子的死亡既非因遭受意外所致,葉的兒子以保險契約受益人地位,請求產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爲無理由,非屬正當,不應准許。一審判決葉子敗訴,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並無不合。其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爲無理由,判決應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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