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拒入火場被調職…臺南消防員請求國賠 法院判決出爐
臺南市李姓女消防員曾因拒絕進火場滅火,2019年被調職任內勤,李女自認權益受損,提起訴訟向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146萬餘元,但遭臺南地方法院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李女原編制臺南市消防局救災救難大隊安南分隊,消防局2019年11月將她調職,李女自認權益受損,提起訴訟狀告市府及消防局。李女求償被調職400多天,共求償146萬1172元,包括危險職務加給及危險職務加給加成、精神慰撫金、交通費用、加班費用、誤餐費等。
李女主張,她被調動每天須提早出門,車程長達約1小時,若遇到塞車,須耗費1小時20分至30分,原告生活有諸多不便,精神上受有相當痛苦, 其中精神慰撫金請求賠償30萬元。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調職令未經主管機關認定違法,李女應自行負擔調任新職支出費用,不得求償;至於調任新職是否違法,李女應循公務人員保障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等程序解決,地院無權認定。因此,地院駁回李女求償之訴。
據瞭解,李女在臺南市消防局基層頗受關注,任職安南分隊時,一度拒進火場搜救,後來被調往新營區秘書室擔任內勤,工作變得比較單純,如今已被調往北門分隊。
臺南市李姓女消防員曾拒入火場被調內勤,李女自認權益受損,提起訴訟向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消防局請求國家賠償146萬餘元,但遭臺南地方法院駁回,圖爲臺南市消防局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