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員見屍僵未急救 家屬求國賠150萬判決出爐
臺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不滿消防局救護人員到場發現其高齡母親已明顯死亡、屍體僵硬,未施以任何急救措施,也未打電話詢問他是否要救,一狀告上法院向臺北市消防局求償150萬餘元。(本報資料照片)
臺北市一名李姓男子,因不滿消防局救護人員到場發現其高齡母親已明顯死亡、屍體僵硬,未施以任何急救措施,也未打電話詢問他是否要救,一狀告上法院向臺北市消防局求償150萬餘元。案經臺北地院審理,法官認定救護人員依專業判斷屬「現場死亡」,依法本無急救義務,判李男敗訴。李男不服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這起爭議發生在110年6月20日凌晨,李男的年邁母親被發現倒臥在臺北市信義區住處。警消獲報到場,救護人員評估發現老婦已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且身體出現「屍僵」,判斷爲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且已明顯死亡,因此未實施CPR等急救處置,後續由醫師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死因爲心肌梗塞。
李男主張,消防局所屬的救護人員職務怠惰,剝奪了他爲母親爭取急救的「知情權」,且「OHCA」不代表死亡,若能及時急救仍有機會救活,救護人員的疏失導致他喪失至親,精神承受巨大痛苦,因此請求殯葬費及精神慰撫金共150萬1000元。
對此,臺北市消防局抗辯指出,救護人員抵達時,現場員警已在處理,經專業評估,患者已符合「屍僵」的「現場死亡」要件。根據衛福部函釋,這種情況已非《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稱的「緊急傷病患」,自無實施緊急救護的義務,處置並無違法。
二審法院合議庭認同消防局說法,法官審酌現場員警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通話譯文,員警當時已回報「沒有呼吸」、「身體是僵硬的」,救護人員到場後也多次確認「硬掉了」、「已經屍僵了」。法官認爲,救護人員是基於專業判斷,認定個案已達「現場死亡」,依法無須進行急救。
對於李男主張的「知情權」受侵害,法官則明確指出,緊急醫療救護的核心在於搶救生命,若要求救護人員在現場還必須先詢問家屬意願才能動作,將嚴重阻礙搶救時效,與立法目的相悖,因此法律並未賦予家屬這項公法上的請求權。救護紀錄表的填寫主要用於行政管理,也非爲保護特定人的「知情權」。
法院最終認定,救護人員並無怠於執行職務,其處置符合法規與專業,不構成國家賠償要件,因此判決李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