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花公路遇落石騎士重摔骨折 求償335萬國賠判決出爐

陳姓騎士控訴,112年2月騎車行經蘇花公路時,因路面突現落石摔車,導致顱內重創、頸椎骨折等重傷,怒告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求償逾335萬元。(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宜蘭臺9丁線傳出摔車國賠爭議!陳姓騎士控訴,112年2月騎車行經蘇花公路時,因路面突現落石摔車,導致顱內重創、頸椎骨折等重傷,怒告交通部公路局東區養護工程分局,求償逾335萬元。不過法院審酌全案後,認爲主管機關已設多處警示標誌並落實巡查,管理無疏失,判他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112年2月8日下午4時許,陳男騎乘機車行經宜蘭臺9丁線51公里900公尺處,車輪壓到落石摔倒,當場重傷,送醫後診斷爲雙側硬腦膜下出血、顱骨缺損、頸椎骨折等。他提告指出,該處爲落石高風險地段,主管單位未依法設定明確警告標誌,告示牌僅顯示「機動管制」,與落石無關,構成管理疏失。

陳男並指稱,現場防石柵欄無法擋住落石,且落石未被及時清理,要求國賠醫療費、勞動損失與精神撫慰金共335萬9,678元。

交通部東區養護分局則反駁,該路段沿線自45公里至51公里500公尺已設立12面「注意落石」警示牌,且51公里800公尺處另有多功能可變告示牌提醒「注意落石、小心駕駛」,設定符合法規。

此外,該局強調,邊坡已施作護網、錨筋、防石柵欄與擋土牆,設施完好無損,每日更有2次巡查紀錄。事故當天早上與下午皆有保全人員巡視該路段,並未發現落石阻路情況。

法院審酌後指出,案發地點爲蘇花公路落石頻繁地段,乃衆所皆知。雖當日稍有雨勢,惟不構成異常災變,且前後均無大量落石紀錄。反觀陳男行車記錄顯示,當時速限爲每小時40公里,他卻以時速55至57公里超速行駛,在溼滑路面上更應謹慎。

法官認爲,被告已設足夠標誌,告示亦含提醒,且定時巡查、即時清除落石,無設定或管理缺失,故不構成《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指責任。

陳男不服原審敗訴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最終仍認定其主張欠缺事證支援,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