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券抵薪”發放工齡補貼,違法!法官提醒: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
直接用“友商”網購平臺的消費券來給員工發工資?看似“兩全其美”的操作,實則既不合適更不合法。近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認定用人單位未經協商即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齡補貼並限制提現,限定消費平臺及方式的做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
2018年7月,小劉入職某大型網絡平臺企業旗下的一家供應鏈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工齡補貼爲每月500元,此後這筆款項一直以貨幣形式隨工資一起發放。到2023年1月,公司調整工齡補貼發放形式,改成以消費券形式發放至小劉在該公司所屬集團購物平臺的賬戶中,這些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用於購買該平臺商品。2023年7月,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小劉在集團公司網絡購物平臺的賬號被關停,其賬戶中還剩2000餘元消費券無法使用、提現。
小劉認爲公司違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同時,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資的行爲亦不合法,於是提起仲裁併訴至法院。
本案經法院一審、二審均認定,供應鏈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紅線爲由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依法駁回小劉相關訴求,但針對公司“以券抵薪”發放工齡補貼的行爲,法院審理認爲,工齡補貼屬於工資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定勞動者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本案中,供應鏈公司從202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消費券的形式發放小劉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該行爲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於是一審、二審均判決支持小劉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的訴求。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依法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爲具有必要性。”承辦法官指出,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爲了確保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取勞動報酬並可以正常、廣泛地流通使用。消費券通常用於在特定平臺或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流通性。以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行爲,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對用人單位“以券抵薪”的違法支付行爲予以否定性評價,對依法維護勞動者按勞獲酬的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
法官提醒,本案供應鏈公司將一部分工資轉爲消費券,雖然表面數額是一樣的,但是性質不同,這種做法違背了“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從勞動者角度出發,貨幣可以隨意支配,而消費券則限制了該支配權。本案中,小劉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一方面,公司在解除勞動合同後將其賬戶關停,使得其無法繼續使用消費券購物;另一方面,公司通過發放消費券要求小劉在指定平臺消費,限制了消費方式,侵犯了小劉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從用人單位角度出發,案涉公司可能出於降低運營成本、激發消費熱情等因素考量,但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在此,提醒用人單位注意,其他任何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發工資必須“發錢”,即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不能用消費券、購物卡、代金券或實物等非貨幣代替。
(通訊員 沈軍芳 艾家靜 江蘇工人報記者 萬森)
來源:中工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