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券抵薪”被判違法

直接用“友商”網購平臺的消費券來給員工發工資?看似“兩全其美”的操作,實則既不合適更不合法。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勞動合同糾紛案,認定用人單位未經協商即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齡補貼並限制提現、限定消費平臺及方式的做法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

2018年7月,小劉入職某大型網絡平臺企業旗下的一家供應鏈公司,勞動合同約定工齡補貼爲每月500元,此後這筆款項一直以貨幣形式隨工資一起發放。2023年1月,公司調整工齡補貼發放形式,改成以消費券形式發放至小劉在該公司所屬集團購物平臺的賬戶中,這些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用於購買該平臺商品。

2023年7月,勞資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小劉在集團公司網購平臺的賬號被關停,其賬戶中還剩2000餘元消費券無法使用、提現。小劉認爲,公司違法解除與其勞動合同的同時以消費券形式發放工資的行爲亦不合法,於是提起仲裁併訴至法院。

本案一、二審法院均認定,上述供應鏈公司以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紅線爲由解除與小劉的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依法駁回小劉相關訴求,但針對公司“以券抵薪”發放工齡補貼的行爲,法院審理後認爲,工齡補貼屬於工資組成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規定勞動者在指定地點、場合消費,也不得規定勞動者的消費方式。

本案中,供應鏈公司從2023年1月至6月期間,以消費券的形式發放小劉的工齡補貼,該消費券無法提現且只能在指定平臺消費,該行爲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於是一審、二審均判決支持小劉要求供應鏈公司以貨幣形式支付工齡補貼差額2065.53元的訴求。

【法官說法】

維護勞動者按勞獲酬合法權益

本案供應鏈公司可能出於降低運營成本、激發消費熱情等因素考量,將一部分工資轉爲消費券,雖然表面數額是一樣的,但性質不同,這種做法違背了“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規定,侵害了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益。

工資是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勞動者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是爲了確保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取報酬並可以正常、廣泛地流通使用,依法規範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爲具有必要性。而消費券通常用於在特定平臺或場所兌換商品或服務,不具有法定貨幣的流通性。

本案對用人單位“以券抵薪”的違法支付行爲予以否定性評價,對依法維護勞動者按勞獲酬的合法權益具有示範意義。在此,需提醒用人單位注意,其他任何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都是法律明確禁止的,用人單位發工資必須“發錢”,即以貨幣形式予以支付,不能用消費券、購物卡、代金券或實物等非貨幣代替。(沈軍芳 艾家靜)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