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生育津貼衝抵產假工資引糾紛
原標題:一公司以生育津貼衝抵產假工資引糾紛(主題)
法官指出,生育基金具有補助性不能等同於工資(副題)
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龐慧敏 通訊員黃佳玉)近日,廣西南寧市武鳴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案件。
秦某是廣西某公司的銷售經理,每月基本底薪爲1.5萬元。2022年12月9日至2023年5月25日,秦某休產假,期間領取了生育津貼。然而,某公司卻拖欠了秦某2023年2月至6月21日的工資。爲此,秦某向南寧市武鳴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雙方均不服仲裁裁決,遂訴至法院。
該公司稱,因目前處於嚴重虧損狀態,無力支付秦某產假期間的工資。同時,公司強調已爲秦某繳納了生育險,因此產假期間,秦某應依法申請生育津貼以衝抵勞動報酬。秦某要求公司支付產假期間拖欠的工資,並因公司拖欠工資導致其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院經審理認爲,秦某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原於2022年11月4日期滿,秦某產假至2023年5月25日結束,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該勞動合同延續至秦某產假結束。秦某產假期滿後,雙方均未做出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勞動合同於2023年5月25日終止。某公司主張秦某因自身原因離職,但沒有證據予以證明,不予採信。
根據相關地方規範性文件規定,對於某公司主張秦某申請生育津貼衝抵產假期間的勞動報酬以彌補損失的意見,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法院依法判決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秦某2023年2月至5月25日稅前固定薪酬4萬餘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3萬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認爲,生育基金具有補助性,不能簡單將其等同於工資,企業不能以此爲由不支付產假期間工資,同時生育基金還具有替代性,在職工工資明顯高於生育津貼的情況下,其領取的生育津貼應從企業應付職工工資總額中扣除。“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障。
(案件當事人均爲化名)
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