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快評丨“防衛條款”凸顯“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理念
修訂後的治安處罰法將於明年元旦開始施行。這次治安處罰法修訂中一個引人關注的內容是從法律層面上進一步明確了防衛的正當性。
修訂後的治安處罰法較原法增加了一條作爲第19條,該條規定:爲了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行爲,造成損害的,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不受處罰;制止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
這被稱之爲“防衛條款”。其實“防衛條款”早就有之,並且在現行刑法中得到進一步明確。刑法第20條規定:爲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爲,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從這個意義上說,治安處罰法增加的第19條是法律規定的延續和統一。同時,無論是現行刑法還是修訂後的治安處罰法都體現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理念。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是法律界的一句格言。這句話最早由德國學者貝爾納於19世紀中葉提出。他說:某一個人自己獲得了正當防衛權,就意味着每個自身權利受到侵害的人都擁有正當防衛權,可以對受到威脅的權利加以捍衛,這是每個人都擁有的權利;對於每一個侵犯了我權利的人,我都可以爲了保護權利而用鐵拳將其驅逐。
此次治安處罰法修訂增加“防衛條款”之所以被社會廣泛關注,一個重要原因是,在過往一些治安案件處理中,“被毆打還手即互毆”讓許多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時不敢還手、正當防衛的權利難以得到充分保障,自身權益也難以得到維護,以至於“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荒謬事例時有出現。
曾經有這麼一個案例。一家飯店女老闆被醉酒男子毆打後還手,公安機關最初認定兩人 “互毆”,分別處以行政拘留的處罰。檢察院對此案提起抗訴,最終法院改判老闆的反擊行爲是爲制止違法侵害,應不予處罰。
修訂增加的“防衛條款”的內涵遠不止於“互毆”。修訂後的治安處罰法明確公民對不法侵害行爲有權採取防衛性措施,爲公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自衛行爲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後盾,鼓勵公民在合理限度內勇敢維護自身權益,有助於進一步增強社會正義觀念。
同時要看到,第19條是附有條件的,它還規定:制止行爲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較大損害的,依法給予處罰,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不予處罰。這既是鼓勵受侵害的公民奮起自衛,也是告誡受侵害的公民要適當有度。比如,如果侵害人已經停止了侵害,被侵害人繼續“追着打”顯然是不合適的。法律支持公民維護權益,但不是無限度支持。這就是維護權益需要遵守的適當性原則。
治安處罰法第一條明確,立法宗旨包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修訂後的第19條針對公民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爲,在認定行爲性質、釐清是非曲直上提供了法律依據。從刑法到治安處罰法關於自衛的規定,都體現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重要立法和執法理念,同時,這一理念還有更廣闊的拓展空間。
(作者系第一財經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