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給到開發商..陸法院判決爛尾樓開發商承擔後續貸款

大陸爛尾樓已成爲大陸多數民衆心中之痛,買到爛尾樓的民衆面臨損失,且維權也難有進展,成爲房市低迷下最弱勢的一羣。近期大陸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金融審判典型案例引起關注,該判決顯示,在開發商未能按約定交付房屋的情況下,購房者不僅可以拿回首付款和已償還的貸款、利息,後續剩餘貸款和利息也由相關開發商承擔。但在落實中,面對開發商無房可交、無錢可退的狀況仍未有明確解法。

大陸在歷經房市調整、房企暴雷後,各地爛尾樓林立,而一部分購房者除了等不到新房外,也有購房者買到爛尾樓想退房與退款,甚至解除貸款合約,但這些過程因爲各地執行狀況不一,因此有大陸各地有維權事件發生,也成了大陸社會不穩定的因子之一。

中共連雲港市贛榆區委政法委員會的官微「贛榆政法」披露相關案情顯示,審理法院表示,該案例的典型意義在於,因開發商違約不能交房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借款合約相關格式條款要求購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購房屋亦未實際佔有購房貸款的情況下歸還貸款,明顯不合理地加重了購房者的責任,有違公平原則,該格式條款無效,對購房者不具有拘束力。這也意味壓力給到了開發商。

第一財經報導,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玉臣表示,買到爛尾樓的業主想要拿回損失難點較多,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法律程序複雜,若與開發商協商不成,購房人需要提起相關的訴訟,申請解除購房合約和貸款合約;二是購房者可能會面臨開發商無錢可退的情況,即使購房人打贏了官司,也依然陷入錢房兩空的境地。

王玉臣認爲,若購房後遭遇房屋不能按約交付,目前主流的處理方式是推動復工交房優於退房。而如果購房人選擇退房,一旦監管帳戶和開發商帳戶上沒有錢,購房人即使贏了官司,也很難拿回房款。他進一步指出,雖然大陸法律已明確了購房人的優先受償權,不過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對於「無實際交付可能」的判定以及保障購房人優先權的具體實施細節,仍是難點。

據瞭解,目前成功集中退款的爛尾樓發生在去年8月,江蘇南京珠江四季悅城在停工兩年後,該項目業主們能夠退房、退首付款了。而這也是大陸全國第一例住宅項目停工後,由官方協調集中退房、退首付款的案例。該案例也爲大陸官方處理難以「保交樓」的停工樓盤提供了一個可供實踐的參考。

中國此前多地爆發爛尾樓問題,停貸風暴衝擊地產業。圖爲房屋建案示意圖。(中新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