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爛尾樓不用還貸,責任全歸開發商!
開發商逾期交房導致購房合同解除後,剩餘按揭貸款究竟該由誰償還?近日,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公佈的一起金融審判典型案例給出明確答案:購房者無需繼續償還貸款,相關責任由開發商承擔。
案情經過
2020年11月,柏某、楊某娟與連雲港某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商品房。根據合同約定,銀行貸款直接打入開發商賬戶。後因開發商違約導致房屋無法交付,柏某二人起訴解除購房合同獲法院支持,開發商承諾繼續償還剩餘貸款。但此後開發商未履行承諾,柏某二人被迫代償近4萬元後,再次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貸款合同並由開發商擔責。
法院判決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認定購房合同解除後,貸款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判決解除《個人購房擔保借款合同》。針對銀行“購房者仍需還貸”的格式條款,法院明確指出:購房者既未取得房屋又未實際佔有貸款,該條款加重其責任,違背公平原則,應屬無效。最終判令開發商向柏某二人返還已代償的39617.58元及利息,並直接向銀行償還剩餘貸款本息。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爛尾樓”糾紛中開發商作爲貸款實際使用方的終極還款責任,打破了“購房者房財兩失卻仍需還貸”的困境。司法實踐中首次系統闡釋:當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形成“雙向擔保”關係時,開發商違約導致雙合同解除的,購房者無需爲無法實現的交易持續買單,切實維護了購房者合法權益。該判決爲全國同類案件提供了“三方責任分割”的裁判範例。
來源:珠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