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前公佈民調違反選罷法 羅智強:合理性與比例應重新檢視
國民黨立委羅智強。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館長陳之漢遭前民進黨桃園市議員王浩宇檢舉,涉違反「選罷法」,最高恐面臨100萬元罰鍰。國民黨立委羅智強表示,選前能否公佈民調數據,這項議題討論已久,正反並存。他認爲這項規定的合理性與比例性應該重新檢視,而罰款10萬元到100萬元的規定,至少應該區分是故意還是過失。
王浩宇表示,館長已收到中選會通知書,「被罰的機率很高」。羅智強質疑,綠營會預言?怎麼沒有審查就直接就認定最高罰款?他說,要辦就別雙標,民進黨前立委莊競程造謠說投票那天收到一張已經圈不同意的選票,請問辦了沒有?他也認爲,選罷法規定的合理性與比例性也可檢討
羅智強說,館長被檢舉於罷免投票前在直播節目中談及民調數據,綠營提告認違反選罷法規定,嗆罰100萬元。不能公佈民調的規定,常常讓很多人不慎踩雷。館長的情形也是如此。他認爲這項規定的合理性與比例性應該重新檢視,而罰款10萬元到100萬元的規定,至少應該區分是故意還是過失。
羅智強說,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的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之功能,是促進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的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選罷法第53條於2007年修正,規定選前不可公佈民調,雖是爲了避免民調資料傳播影響選民判斷,但此規定涉及言論自由之限制,一直有不當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爭議。
他以美國爲例指出,認爲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必須受最嚴格的合憲性檢驗,因此並未規定選前不能發佈民調。立法院法制局曾對此議題研析,認爲現行規定對「民意調查之定義未有明文界定」及「禁止期間過長」,恐有違「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難以通過合憲性檢驗,建議應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的意旨,檢討修法 。
羅智強說,已有民衆及媒體對於禁止於選前十日發佈、報導、散佈、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是否牴觸憲法第11條對人民言論自由的保障提出釋憲。未來他在國會也會針對此議題,與各黨進一步討論,審慎思考「民意調查之文義是否應明確定義」及「禁止期間是否過長」等,以避免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之疑慮,確保言論自由獲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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