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增收入利潤,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谷曉嘉被10年禁入市場

中新經緯5月24日電 日前,證監會官網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55號)顯示,證監會對延安必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爲進行了立案調查。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總裁谷曉嘉被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虛增營業收入及利潤

延安必康子公司陝西必康製藥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陝西必康)通過虛構採購、銷售業務,虛構資金循環等方式,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利潤總額。2019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14.34%,虛增利潤總額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203.03%。2020年度,延安必康虛增營業收入佔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5.47%,虛增利潤總額佔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16.99%。上述行爲導致延安必康披露的2019年年度報告、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二、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事項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2020年9月18日,延安必康發佈《關於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全部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公告》。2021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稱,公司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已通過現金的方式全部歸還非經營性佔用資金。

經查,前述披露存在虛假記載。

三、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情況

2020年9月14日,延安必康收購徐州北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盟物流)100%股權。北盟物流在被收購前爲延安必康實際控制人李某鬆、控股股東提供擔保。收購完成後,上述擔保仍在擔保期內。

證監會指出,延安必康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在2020年年度報告中對前述擔保事項予以如實披露。

延安必康的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違法行爲。谷曉嘉是延安必康信息披露違法行爲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違法事實,有延安必康相關公告、情況說明、工商資料、財務資料、合同文件、銀行流水、相關詢問筆錄、電腦取證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谷曉嘉給予警告,並處以500萬元罰款。

證監會指出,谷曉嘉作爲延安必康時任董事長,參與、實施信息披露違法行爲,並起主要作用,情節較爲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谷曉嘉採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佈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衆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開報道顯示,延安必康的主營業務爲醫藥、新能源、新材料及其他化工產品的研發、生產與銷售。旗下主要產品有“必康唯正牌感冒清熱顆粒”“必康唯正安胃膠囊”“必康唯正牌八正片”等。

延安必康已被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上市,2023年7月12日被摘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