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檢偵辦總統大選辦4案反滲透法唯一「有罪」 二審逆轉無罪

高雄地檢署去年總統、立委大選偵辦大陸介選,共分4案偵查,最後依反滲透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等罪起訴10人,其中6人爲前金區現任里長,4人則爲社區理事長、旅行社業者。但4案中,一審僅1案判決有罪,即蘇姓、莊姓旅行社業者判3年6月、褫奪公權兩年,顏姓、黃姓里長判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今高雄高分院宣判,4人逆轉判無罪。

判決指出,2023年11月初,大陸廈門市某旅行社戴姓副總經理連繫高雄的蘇姓旅行社負責人及另家旅行社莊姓經理,以「促進兩岸和諧」爲由,請蘇女安排到廈門市翔安進行區5天4夜社區交流,成員中需由1名里長帶5名里民,到達大陸後的交通及旅遊費用均由當地政府負擔。

蘇女與莊男合作,向前金區顏、黃2名里長提出「里長免費,里民6000元,升級單人房加價3500元」的條件,顏、黃兩人見團費便宜,即積極找里民參加,最後湊了29人,於2023年12月5日出發前往廈門。

參訪團落地後,陸方人員在接待時對全團人員宣傳「兩岸一家親」,檢調掌握該團由陸方提供落地招待,宣傳統戰政策,蘇、莊2名旅行業者涉犯違反反滲透法,2名里長被控違反總統、副總選舉罷免法,一併被檢方起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定蘇姓、莊姓旅行社業者在「福建省官方有意邀請臺灣里長參訪」、「廈門要招待里長去旅遊」的前提下,籌辦旅遊團及收取利潤,可認定兩人受臺辦資助、委託、指示而籌辦旅遊團,因此依反滲透法各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兩年,顏、黃2名里長依涉犯刑法投票權人收受不正利益罪各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4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爲,本件廈門旅遊團30名團員僅有1人證稱有大陸地區人員敬酒時提及「兩岸一家親」,且團員一致明確證稱於旅遊全程中未曾聽聞陸方有要求團員就政黨票、總統票投給特定候選人。

合議庭認定,本件並無直接或間接證據證明廈門旅遊團團員所受部分落地招待與大選投票有何實質因果關係或對價關係,4人均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