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自家土地拔樹苗挨告毀損 臺東女一審有罪 二審大逆轉無罪
臺東傅姓女子因拔除鄰居種植的2棵樹蘭,遭檢方依毀損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10日,二審推翻原判,改判無罪。(蕭嘉蕙攝)
臺東一名傅姓女子整理住家環境,順手拔了2棵樹蘭,結果被鄰居告上法院,檢方依毀損罪起訴。一審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傅女不服,強調只是清理環境,且對方無權在該地種植。二審法院認爲證據不足,傅女行使佔有人權利,無毀損犯意,撤銷原判,改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2022年5月,傅女未經鄰居林男同意,徒手拔除他種在空地的8棵樹蘭、1棵芒果樹及1棵楓樹,導致植物枯死,依毀損罪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定傅女拔除2棵樹蘭,故意損壞植栽,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判處拘役10日,可易科罰金。至於其餘植栽毀損部分,因證據不足未予認定,但也未宣告無罪。
傅女不服判決提上訴,強調當時只是整理住家周圍環境,並不知樹蘭屬於林男,無毀損的惡意,且該地由她家族長期管理,鄰居未經允許擅自種植,反而屬無權佔有。
二審法院認爲證據不足,無法確定傅女有毀損犯意,且該地雖屬臺東縣政府所有,但長期由傅女家族佔有管理,她基於佔有人權力整理環境,不構成毀損罪。因此撤銷原判,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