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富發吊臂砸中捷釀1死15傷 2工人過失致死判決結果出爐

臺中捷運前年5月10日遭興富發文心愛悅建案掉落的吊臂砸中軌道,車廂迎面撞上釀1死15傷慘劇,死者爲靜宜大學法律系專任教師林淑雅也是人權鬥士,檢方偵查1年3個月後起訴2名操作工人,興富發獲不起訴;臺中地院今依過失致死罪判許姓、呂姓工人1年2月、1年,均緩刑3年,可上訴。

興富發文心愛悅31樓頂樓塔吊吊臂2023年5月10日中午由工人拆除,過程疑似鋼索斷裂造成長40公尺、重3.3公噸的吊臂向下墜,砸中部分建物及捷運頂上的遮光罩,並卡在上方入侵軌道,造成捷運發車來不及反應迎面撞上嚴重毀損,更釀1死10傷慘劇。

臺中地檢起訴指出,許姓、呂姓工人作業中見起重機伸臂被鐵製板手(棘輪板手)卡住根部插銷孔處無法脫離,卻沒有依照「塔式吊車工程施工計劃書」、「拆除機說明書」中規範,就便宜行事直接操作拆除機,以逆時針旋轉拖拉起重機伸臂。

造成拆除機的伸臂(桁架)遭彎折破壞而失去荷重能力,底下吊着的起重機也因失去拉力,其伸臂纔會應聲下墜並拉斷拆除機鋼索,掉落砸向中捷軌道引發事故。

檢方訊時,許表示爲讓起重機的伸臂脫離旋轉盤凹槽,有指揮呂駕駛拆除機左右旋轉調整,坦承以不當方式指揮;呂也說,他受許指示駕駛拆除機,先向右旋轉23秒、又向左旋轉30秒,向左旋轉過程聽到拆除機桁架斷裂聲音。

另外,死者家屬有對興富發、齊裕及宇球等3間公司提告過失致死,檢方指出3間公司都是法人,而刑法中關於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並未設有處法人的規定,自無刑法上的犯罪能力,程序法上也無當事能力,偵結均不起訴。

興富發公司在偵查中也害林淑雅家屬,還有大部分傷者以及臺中市政府達成和解、賠償。

興富發文心愛悅前年興建中吊臂砸到臺中捷運軌道,害列車撞上釀1死15傷。圖/報系資料照

興富發文心愛悅前年興建中吊臂砸到臺中捷運軌道,害列車撞上釀1死15傷。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