囂張走私46次!金門密艙遊艇走私案 地院判12人均有罪
金門地檢署偵辦一起國人未經許可駕駛船舶駛離限制水域、前往大陸海域與陸籍船舶並靠接駁貨物案件,該案近日已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包括黃姓、許姓男子等12人依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處2至6月徒刑,3艘涉案遊艇因曾有46次走私記錄,全遭法院裁定沒收。
據瞭解,此案由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第九海巡隊提供情資,指稱有三艘中華民國籍遊艇,從金門青嶼泊地出海後未經許可駛離禁(限)制水域,駛往中國大陸福建漳州外海,並與一艘無名陸籍船並靠,進行接駁貨物行爲,經地檢署檢察官席時英指揮海巡隊偵辦後,陸續執行搜索、扣押等偵查作爲,並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金門地檢署指出,12名被告包括黃姓、許姓、李姓等人,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前往大陸地區,卻仍共同策劃並分乘「同○號」、「同○8號」、「同○88號」3艘遊艇出海,搭載電子產品、保健食品及民生用品等貨品,並藏匿於遊艇「密艙」內,以規避海巡查緝。
3艘船在去年11月14日晚間自軍方E22據點出海,分別於22時許駛離禁限制水域,並於當晚在距離福建龍海區鎮海角約3.79浬處與陸籍船舶會合轉運貨物。海巡巡防艇當晚接獲通報後,立即展開雷達追蹤並尾隨,發現3艘國籍遊艇確有與陸籍船並靠接觸情形,隨即前往現場查處。涉案4艘船見巡防艇接近後立即四散逃逸,海巡人員最終於當晚23時52分許,成功攔截陸籍無名船並查獲部分走私物品。
金門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認定12人涉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判處6月至2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對「同○號」、「同○8號」、「同○88號」等3艘遊艇全數裁定沒收。法院指出,3艘遊艇皆設有密艙空間,供隱匿貨物使用,經查明曾有46次用於非法航行與走私接駁,屬於長期、頻繁做爲犯罪工具,予以沒收具正當性。
金門地檢署指出,此一有罪判決,除彰顯法院對於檢察官及海巡機關執法的肯定,對於長期作爲犯罪工具之扣案遊艇均諭知沒收,也可以有效遏止不法行爲。
金門地檢署呼籲,民衆駕駛船舶應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等法令,檢察官對此類走私、偷渡或非法入境等案件,均會與海巡、警、調及憲兵等司法警察機關,嚴加查緝、積極訴追,絕不寬貸,以維護我國國境安全及人民權益。
金門地檢署偵辦一起國人未經許可駕駛船舶駛離限制水域、前往大陸海域與陸籍船舶並靠接駁貨物案件,黃姓等12人依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處2至6月徒刑。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金門12名男子結夥走私遭逮,一審判決均有罪,各處有期徒刑6至2月,並諭知扣案之遊艇共3艘均沒收。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3艘遊艇都設置有「密艙」,明顯爲了躲避查緝。圖/金門地檢署提供
3艘涉案遊艇因曾有46次走私記錄,全遭法院裁定沒收。圖/金門地檢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