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託管人託管 不託管應約定財產安全制度
財聯社12月8日電,證監會今日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財產應當由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財產不託管的,應當約定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資產採取隔離措施。符合下列情形的私募基金,應當由私募基金託管人託管:(一)採用契約形式設立的;(二)接受資產管理產品、私募基金投資的;(三)主要投資單一標的、境外資產、場外衍生品等情形的;(四)開展槓桿融資的;(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基金業協會應當對未託管的私募基金進行特別公示。(財聯社記者 沈述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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