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託管新規七看點:完善准入門檻,壓實託管人責任

21世紀經濟報道特約記者 龐華瑋 廣州報道

基金託管業迎來新規,基金託管人“託而不管”或者“託而管不了”等問題或將成過去式。

近日,中國證監會就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優化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行業生態,壓實託管人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支持託管人依法創新組織架構。

現行《辦法》共六章43條,本次擬修訂25條,增加18條,修訂後共七章61條。

本次修訂的總體原則是“嚴把准入、聚焦主業、壓實責任、推動創新”。具體來說,主要內容包括完善准入門檻;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壓實託管人責任;健全退出機制;明確專業託管子公司審批政策;做好存量業務銜接安排,合理設置過渡期等。

業內人士認爲,《辦法》提出完善基金託管人准入門檻,壓實託管人責任等要求,有利於提升託管機構的競爭力,增強業務專業能力,促進行業良性競爭,降低行業風險。

Wind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底,市場上共有58家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總資產規模超32萬億元,託管基金數量約1.24萬隻,2024年全年基金託管費用合計276.54億元。

針對新問題整改

《辦法》指出,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託管,是指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產、辦理清算交割、複覈審查淨值信息、開展投資監督、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職責的行爲。

現行《辦法》爲2020年7月10日發佈。但近年來,行業形勢、監管環境進一步變化,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基金託管行業集中趨勢明顯。目前,全國性商業銀行及少數幾家證券公司託管了約80-90%公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部分符合現行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實質展業能力有限,有必要完善准入門檻,支持真正具備較強展業能力與合規風控能力的機構取得該項資格。

二是部分機構在“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牌照下大量開展其他業務,背離了業務本源。

三是部分託管機構“託而不管”或者“託而管不了”。

四是市場化退出機制有待完善。

五是與行業創新發展的需要不完全適應。

修訂內容七大看點

本次《辦法》主要修改內容有七大看點:

看點一:完善准入門檻

一是強化實質展業能力要求。在《辦法》第八條行政許可條件中增加“具備實質開展基金託管業務能力及可持續商業模式,最近一年總資產規模或者權益類公募基金銷售保有規模居於行業前列”的要求。

二是強化合規風控能力要求。一方面,要求申請人最近三年監管評級在2級或A類以上。另一方面,提高淨資產要求,要求商業銀行淨資產不低於500億元人民幣,證券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淨資產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

看點二:強化實質展業、風險隔離監管要求

一是督促聚焦主責主業,實質開展基金託管業務。

二是強化風險隔離。要求基金財產與其他託管財產嚴格分開保管。

三是釐清業務邊界。

看點三:壓實託管人責任

一是夯實信息數據基礎,強化履職保障。要求基金託管人應當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場外交易對手方等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投資交易相關信息作爲劃款清算、投資監督和淨值複覈的依據;要求託管人採取必要手段覈查驗證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資料;明確基金管理人不配合提供相關資料情況下基金託管人應當如何處理。

二是壓實託管責任,避免“託而不管”。

三是充分揭示風險,避免“託而管不了”。

四是強化託管人報告義務,及時掌握重大異常情況。

五是強化結算交收責任。

六是完善託管業務風險準備金制度。將現行基金託管業務風險準備金制度從公募證券投資基金擴大至證券投資基金。

看點四:健全退出機制

一是完善取消資格的情形。可以取消基金託管資格情形中,增加“未實質開展基金託管業務,取得業務許可證滿2年後,連續36個月月均基金託管資產規模低於50億元人民幣”的情形。

二是細化託管人職責終止後的銜接安排。

三是完善註銷許可證的情形。增加一類情形,即託管機構主動申請註銷基金託管資格。

看點五:明確專業託管子公司審批政策

一是允許優質託管機構設立全資子公司專門從事託管業務。

二是強化母公司職責。

看點六:做好存量業務銜接安排,合理設置過渡期

一是明確“新老劃斷”,即要求存量基金託管人總體持續符合“現行”《辦法》規定的相關准入條件。

二是針對不符合“一託到底”要求的部分存量私募基金,要求原則上應當3年內完成規範整改,變更託管人、修改基金合同或者託管協議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看點七:其他修改

包括修改基金託管機構定義,將證券公司明確列入主要託管機構類型之一;增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的要求,並可根據《辦法》第五十條採取行政監管措施;適應“先批後籌”審批程序,取消“關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有關條件的報告”申請材料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定期評估估值方法,必要時調整完善,確保公平、合理;要求託管人至少每三年對基金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建設與實施情況開展一次外部審查評估;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刪除、調整部分監管措施表述;完善行政處罰相關條款;明確證券投資基金範圍;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將“中國銀保監會”統一修改爲“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等。